2025年10月28日,网友朱玉梅在湖南某网一档节目栏目发布投诉帖《双峰某法院涉嫌“阴阳裁定书”》,反映该法院一起案件存在两份作出时间、核心内容不一致的撤诉裁定书,已影响相关仲裁裁决结果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份裁定书(下称肖某莲版),未送达李定胜及某中电公司,系2018年肖某莲就《股权转让协议书》纠纷申请仲裁时,向娄底仲裁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该裁定书载明2014年1月19日肖某莲与李定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撤诉,裁定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与该案《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相关情况》记录完全不符,涉嫌伪造。
第二份裁定书(下称系统报结版),系李定胜一方收到的唯一裁定书。2025年,双峰某法院法官从法院相关系统检索后发送给李定胜亲属,文书载明肖某莲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诉,未提及股权转让协议,裁定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与该案《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相关情况》记录完全匹配,真实可信,并且肖某莲的《撤诉申请书》在涂改前的落款日期正是2014年2月20日。
娄底仲裁相关部门以肖某莲版裁定书为依据,裁定委托代理人李定胜为股权受让人,需向肖某莲母子支付1148万元股权转让款。面对强卖的股权与强加的巨债,李定胜上诉、信访维权未果,身心重创,健康急转直下,2024年12月忧愤离世。
朱玉梅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经过庭审和举证质证,李定胜也未发表过任何意见。该协议载明李明(李定胜儿子)为受让人、李定胜为委托代理人,她质疑法院领导朱某强为何违背撤诉裁定不涉及事实认定的常识,认定李定胜与肖某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质问双峰某法院为何不对其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但帖文发布后,双峰某法院回复“与当事人线下沟通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仍未作出说明。有网友质疑“不能公开,见不得光”,小编遂想一探究竟,目前已知情况如下:
事件背景:合作纠纷引发公司解散诉讼2009年,李定胜筹备设立湖南省某中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电公司”)时,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双峰县某局领导谢某湘得知后,许诺可为其争取上亿元国家资金支持。
谢某湘通过妻子肖某莲,以干股形式入股且虚构投资款,与李定胜合伙创办公司。公司成立后,李定胜担任法定代表人,谢某湘夫妇却以“方便对接争取国家资金”为由,独自掌控公司财务,并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尽管谢某湘为企业争取到400余万元国家资金,但该款项远不足以覆盖其违规支出,致使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此后,谢某湘夫妇不仅要求兑现干股权益,还主张额外获利后退出。
2013年9月14日,股东肖某莲以“李定胜既不愿意收购肖某莲的股份也不愿意出面商量”为由,向双峰县某法院申请解散该公司。李定胜当庭同意解散。
2014年1月19日,谢某湘夫妇伙同律师谢某池、某法院领导朱某强,于庭外向李定胜出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肖某莲及其子谢某泰持有的某中电公司、湖南省某机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双峰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1148万元转让给李明,同时列明李定胜为李明的委托代理人。当时李定胜因涉嫌非法收藏象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几人以“帮其免除刑事追责、做通其子李明工作”为许诺,诱迫李定胜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协议。
2014年4月6日,因李明坚决反对受让涉案股权,李定胜声明《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同年4月15日,李定胜涉嫌收藏象牙的刑事案被网络炒作。
核心争议:两份矛盾的“阴阳裁定书”,哪份是真的?1、小编建议双峰某法院调查朱玉梅的投诉,公布审批记录、用印记录,明确两份裁定书的真伪及缘由;若投诉属实则惩处相关人员并拨乱返正,若系诬告则惩处朱玉梅以正视听。
2、小编认为,若系工作人员失误,亦属侮辱大众智商。正如有网友所言:
一失误是上传系统时不小心删除了“原告肖某莲2014年1月19日与第三人李定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这句话,以致符合撤诉裁定一般不涉及认定事实的常识。
二失误是不小心把肖某莲的申请撤诉时间写成了2014年2月20日,以致肖某莲白白将撤诉申请书的时间由2014年2月20日涂改成了2014年1月20日。
三失误是不小心把裁定时间写成了2014年2月25日,以至和申请撤诉时间2014年2月20日能合上逻辑。
四失误是不小心把流程表中的所有时间节点全填错了,以致符合系统里面的裁定书。院长签批、2014年3月25日的送达时间均为虚假信息,所涉2014年3月法综相关报表(10表及附表13、16、19、21,31表,32表及附表33,35表)的统计内容亦属虚假。
五失误是不小心把应送给某中电公司的文件错送给了王某律师。
3、有网友怀疑,朱某强先按常规制作系统报结版裁定书并报批上传,后为给肖某莲仲裁案制造证据,涂改撤诉申请日期、篡改裁定书内容及时间,造出与法院系统保存版本不同的文书,交由无权代理人签收并隐瞒李定胜,此举涉嫌刑事犯罪。
投诉人朱玉梅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既未经过庭审,也未履行举证、质证程序,李定胜更未就此发表任何意见——怎能作为定案依据?协议明确载明李定胜儿子是股权受让人,李定胜仅为委托代理人,某法院领导朱某强为何要违背“撤诉裁定不涉及实体事实”的基本常识,强行认定李定胜与肖某莲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这些显而易见的疑问,某法院又为何始终避而不谈,未作出任何一句合理说明?朱玉梅进一步指出,谢某湘一家为强行转让股权,获取1148万元不当利益,不惜发起长达十年的持续性诉讼——这无疑是典型的“借诉讼之名,行谋利之实”的恶意诉讼行为,本质就是以合法程序掩盖强买强卖的目的!
主要诉求:还原真相,维护公平正义2020年,肖某莲、谢某泰母子申请仲裁,称全部股权作价1048万元由李明受让,诉求李定胜、李明支付该款项。但娄底仲裁相关部门以肖某莲版裁定书为依据,将协议中列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定胜认定为股权受让人,而非李明。
朱玉梅称,谢某湘是服刑后提干入党的干部,朱某强为配合其夫妇强卖股份出具“阴阳裁定书”,怀疑背后存在交易。她恳请相关部门查清两份裁定书真相,撤销非法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
小编有话1、双峰某法院为何不公开两份裁定书的真相?为何不回应朱玉梅的疑问?
2、双峰某法院,是不敢公开回复,还是不屑公开回复?
3、朱玉梅已向某法院相关部门举报朱某强,案件交由娄底某院相关部门处理,希望娄底某院相关部门公开真相,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