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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必看!劳动合同里这些“坑”千万别跳

在我们找工作、签合同的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无效约定的陷阱里。这些无效约定不仅损害我们打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让我们

在我们找工作、签合同的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无效约定的陷阱里。这些无效约定不仅损害我们打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让我们在工作中处处受限,吃尽苦头。所以,了解劳动合同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对我们每一个打工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今天这篇文章,就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些无效约定,帮大家避避雷!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

(一)社保缴纳相关

社保,也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反。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以补贴的形式代替社保缴纳。 有些劳动者可能因为一时贪财,或者对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就稀里糊涂地答应了。但这种约定其实是无效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以为每个月多拿点补贴就赚了。一旦生病、受伤或者失业,没有社保的保障,就只能自己承担所有的风险。而且,就算和用人单位签了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也不影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权利。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比如,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二)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规定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些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超长的工作时间,还不支付加班费。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员工每天要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而且没有加班费。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这类约定无效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之所以要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超长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费,那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

(一)工伤责任相关

在工作中,工伤是我们每一个打工人都可能面临的风险。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所做出的明确规定。然而,有些黑心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工伤概不负责”。这种约定,看似能让用人单位置身事外,但实际上,是完全无效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工伤问题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是其法定义务。而 “工伤概不负责” 的约定,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承担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如果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首先要及时就医,并要求用人单位协助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者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打工人一定要清楚,遇到工伤不要怕,法律会为我们撑腰,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随意调岗相关

工作岗位,对于我们每一个打工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发展,还与我们的薪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密切相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工作岗位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不能一方擅自做主。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得拒绝。比如,有的公司会在合同里写:“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无条件服从。” 这种约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这种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它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就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说明调岗的原因和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用人单位欺诈

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信息不对称使得我们很容易被用人单位的一些虚假信息所误导。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求职者,会使出各种 “障眼法”,隐瞒工作中的关键信息,甚至提供虚假承诺,让我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先来说说隐瞒工作危险环境的情况。像一些化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存在高空作业等高风险因素,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却故意隐瞒这些危险信息。从法律依据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这些重要信息,以欺诈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再讲讲虚假承诺薪资待遇的案例。有些公司在招聘时,会给求职者画一个大大的 “大饼”,承诺高额的薪资、丰厚的福利待遇,但等劳动者入职后才发现,这些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这种虚假承诺薪资待遇的行为,同样构成欺诈。因为薪资待遇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因素之一,用人单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劳动者在错误的认知下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劳动者欺诈

在找工作时,有些人为了能获得心仪的工作,可能会在简历或面试中夸大自己的能力、虚构工作经历、提供虚假学历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各位小伙伴,诚信是求职的基本准则,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用虚假信息来骗取工作机会。一旦被发现,不仅会失去工作,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在求职过程中,我们应该如实填写简历,真实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经历,靠自己的实力去赢得工作机会 。

四、限制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约定

(一)婚恋生育相关

在现代社会,爱情与事业本应是我们生活中相互促进的美好部分,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结婚、生育,试图将工作与生活完全割裂。这种约定,无疑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约定是毫无效力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些法律条款,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不受不合理的工作限制。

如果劳动者不幸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千万不要慌张,更不要轻易妥协。首先,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这种限制婚恋生育的约定是无效的,他们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解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聊天记录、邮件通知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

(二)离职相关

在职业生涯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想要离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自由,让我们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地选择工作和生活。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试图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必须经批准的条款,来限制劳动者的离职自由。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且要经过公司的层层审批,只有在公司批准后才能离职 。这种约定,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但实际上,却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给劳动者的离职设置了重重障碍。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

那么,劳动者正常离职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要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在报告中要明确表达自己辞职的意愿和离职的时间 。然后,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自己手头的工作整理清楚,与接手的同事或相关部门进行交接,确保工作的顺利过渡 。在交接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在离职过程中,劳动者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要保留好自己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比如邮件、快递单号等,以防用人单位否认收到辞职申请 。同时,要认真核对自己的工资结算情况,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加班费等 。如果在离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家人们,今天给大家详细梳理了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约定,这些无效约定就像隐藏在劳动合同里的 “雷区”,稍不注意,我们打工人的权益就会受损。所以,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仔仔细细地审查每一个条款,不要被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坑了。如果发现有不合理、不合法的约定,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地签字,要勇敢地提出质疑,和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要是用人单位不同意,那我们可不能妥协,该维权就得维权 !只要我们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能让那些不合理的约定无处遁形,让我们的劳动环境更加公平、公正 !希望每一个打工人都能擦亮眼睛,避开这些无效约定的陷阱,在工作中收获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