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个老城区,预算78万的路灯,最后直接变成了1400多万。本来有上千亩的空地不用,却在另外的地方,选了3000多亩搞东部新城,浪费资源不说,还搞那些华而不实的东西。最后,这人被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黄桂林是该市的市长,他来后,就想快速的提升成绩,不断的在考虑怎么样脱颖而出。
他发现老城区有点陈旧,应该是要换一点新颜才行,这个想法也得到了大家的赞成。
不过要怎么在这一片区域突出亮点工程呢?
本来有一片1000多亩的空地没有使用,想利用这个地方,搞一些新颖的建筑,来让老城区活起来,亮起来。
不过他觉得地方太小,和其他城市比起来,必须要搞大的,要不然和别人比起来也没有什么亮点。
所以他号召大家一做就做到最佳,要不惜一切代价,把该城市的各个方面提升一大截。
最后,在他的带领下,另外选了一处3000多亩的空地,重新规划了相应的建筑设施。
这个地方建的倒是漂亮,但却花了数十亿。
但是这里的居民并不多,真正建立起来,来这里玩耍的人也不多,实用价值更不大。
并且来这里的游客也不会因为这里的配套设施而停留在这里玩耍。
总的来说,花了十几亿,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关键大家更不理解的是,一条干道,本来可以安装普通的双壁灯。
他却觉得不够华丽。
要向大城市那样,什么都高大上,结果就购置了相当奢华的路灯。
预计78万就能安装的普通双壁灯,最后却足足花了1400多万。
眼看国家的钱就这样白花花的流出去了,完全就是为了自己搞面子工程,不实用。
在这样一个民风非常朴实,人口也不太多的地方,花这么多钱,搞这么大华而不实的工程,已经引起了上面领导的关注。
钱是用来造福民众的,可惜他拿着国家的钱,打着为民服务的借口,为自己搞面子工程,这可不行。
这是盲干和蛮干。
并且他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最后,黄桂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大家觉得太惋惜了,要是每个责任人都能抛开自己的利益,看到群众的利益去行事,那就太好了。
当地的居民不需要这么奢华的照明灯,也不需要这些华而不实的建筑物,只需要实实在在符合他们预期以及实际情况的配套设施就足够。
要是把这些钱用在更加符合他们的民生上面,哪怕看起来不那么亮眼,但却能够实实在在的帮到城市的发展,能够帮到民众的吃喝用度的便捷方便,相信,他不会走上这么一条不归路。
不过大家觉得,干的不够好,是能力的问题,这也会被处罚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单纯决策失误、工程没做好,只是能力问题,不会触犯刑法。
但这里要分清,普通工作失误和滥用职权完全是两码事。
公职人员手里支配的是公共财政,权力是有边界的。
明明78万就可以完成的路灯项目,非要花一千四百多万;现成的空地不用,强行上马数十亿的新城项目。
这不是简单眼光不行,是任性行使权力,无视公共资金的使用规则,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哪怕他嘴上说是为了城市发展,动机看似“为公”,但动机再好,也不能抵消滥用权力带来的巨大损害。
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公职人员履职,要讲究实事求是,不能为了个人政绩,不计成本挥霍公共资源。
对于公职人员,容错是有限度的。
正常改革探索出现的小失误,可以容错。
但为了追求表面光鲜,强行上马华而不实的项目,造成巨额国资浪费,不属于可以容错的范畴。
党纪政务处分是对内追责,刑法是刑事追责,两条路径并行。
所以黄桂林先是被双开,再移送检察院起诉。
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公帑一分一厘,都不能拿来满足个人政绩。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素材来源于闪电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