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亚运村一栋不起眼的“七号别墅”里,暗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短短3个月,这里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数百次,仅1999年5月30日、31日两天就收入10万余元。
1999年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组织30名民警进入朝阳区北辰花园7号别墅检查。现场查获8名卖淫人员和6名嫖娼人员。真正控制这处场所的刘春洋当时并未在现场,案件也没有因为一次突击检查就结束。
1999年3月,刘春洋以每年57.6万元的价格租下这栋两层别墅,对外使用模特培训的名义。进入内部以后,人员分工已经相当明确。
张芳菁担任领班,并和刘春洋一起招募人员、联系客源、定价、记账和收费;范少峰负责驾车接送;范培祥、冯军承担场内服务工作。法院后来认定,刘春洋、张芳菁共招募十余名卖淫人员,联系数十名嫖娼人员,在这里组织卖淫嫖娼数百次。
1999年5月30日和31日,仅两天便接待80人,收入10万余元,单日最多有50余名客人进入。周围居民发现别墅人员、车辆频繁出入,屋内动静也很异常,最终向公安机关举报。
北京某商贸中心经理齐建明明知七号别墅从事违法活动,仍帮助刘春洋将8700元支票兑换成现金。金额看起来不大,却直接涉及违法活动的资金流转,齐建明后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进入法院后,审理的重点不是别墅装修得多豪华,也不是客人身份有多特殊,而是谁在组织经营,谁只是提供协助。
2000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刘春洋负责场所经营、人员管理、定价、记账和收费,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芳菁同样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范少峰、范培祥、冯军承担接送和场内协助事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其中范少峰、范培祥各判9年,冯军判8年。
案件发生时,组织卖淫罪存在死刑规定,因此刘春洋被判死缓具有当时的法律依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不再为组织卖淫罪设置死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调整为无期徒刑。
2017年7月25日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又把相关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卖淫,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累计组织十人以上,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真正决定刘春洋刑事责任的,并不是学历、外貌,也不是后来流传的各种个人故事,而是刘春洋在整个违法经营体系中实际承担的组织和控制作用。
主要信源:光明新闻——北京最大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