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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强奸,警方最初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 山西运城13岁女孩小敏被30岁男子韩某某性侵,女孩的朋友张某某(虚岁17)在案发时帮韩某某打电话确认"屋里没监控",事后还代收500元转账。 4月30日报警后,警方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有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办案民 ​

13岁女孩被强奸,警方最初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

山西运城13岁女孩小敏被30岁男子韩某某性侵,女孩的朋友张某某(虚岁17)在案发时帮韩某某打电话确认"屋里没监控",事后还代收500元转账。

4月30日报警后,警方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有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办案民警甚至当面说"经查你娃和韩某某发生关系属于自愿"。

案件6月被媒体曝光后,警方6月24日正式立案。目前韩某某和张某某均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被认定为强奸罪共犯。

首先第一问:13岁能对性同意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翻成大白话——14岁以下女孩子,法律直接推定她没有性同意能力,也就是说,无论她嘴上说"愿意"还是"不愿意",只要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警方当初不立案的逻辑可能是:女孩及其家属是隔了12天才去检查、生物证据可能没了;两人有转账有聊天;嫌疑人可能辩解"我不知道她13岁"。

但这三条法律上都站不住:

判断"知不知道年龄",要看发育状况、言行举止、生活规律,一个读小学五年级的孩子,30岁的男人该有数;

DNA也不是唯一定案证据,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现场痕迹串起来应该能满足立案的条件。

所以现在,韩某某涉嫌强奸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当初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经办民警,也已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再说第二问:闺蜜没动手,为什么定成强奸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不要求每个人都亲手实施核心行为——只要在犯罪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创造了条件,并且主观上明知对方要犯罪,就构成共犯。

就是不管是出力气,还是递消息、壮胆子——让这件事更容易得逞、让对方更敢下手,你就涉嫌构成共犯。

具体到本案,事前:韩某某问"屋里有监控吗",张某某明确告知"没有",消除了施暴者的顾虑;

事后:事后那500块钱,是通过她转给小敏的。在检方眼里,这就叫"事中帮助"

后来,还诱导女孩删除聊天记录。

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帮助犯",与实行犯(韩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但这事两边都有话说。说她冤的:她自己也才17,是被"黑哥"叫了一声大哥的小姑娘,可能不敢不配合;500块她也没拿大头。

说她不冤的:一个17岁的人,明知一个30岁男人半夜问"屋里有没有监控"是想干嘛,还如实回答——这不是不懂,这是选择站在哪边。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不要以为"我没动手就没事"。在共同犯罪中,望风的、提供工具的、帮忙销赃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的"讲义气""帮朋友",一旦触碰刑法红线,帮助行为同样要坐牢。

第二,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年龄是红线,不是"你情我愿"就能免责的。法律只看她满没满14岁。

你觉得张某某该不该和韩某某定同样的罪?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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