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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15岁智力残疾的女孩,在村里帮忙摘辣椒,完事后,雇主便带着女孩去镇上吃饭

河南,一15岁智力残疾的女孩,在村里帮忙摘辣椒,完事后,雇主便带着女孩去镇上吃饭,随后将其带至宾馆与之发生了亲密行为,当晚,雇主将女孩送了回来,女孩将此事告知了爷爷,随后便报了警,案发后,雇主获刑4年,可是女孩家属却认为判的太轻。

先把案情摆清楚。2025年12月9日,河南三门峡。15岁的张文,智力三级残疾,心智水平停在四五岁。邻居介绍她去帮34岁的孟某摘辣椒。活干完了,孟某说要请她吃饭,爷爷同意了。饭后,孟某把张文往宾馆带,张文不愿意。

孟某大声吼她,张文害怕,跟着去了。到了宾馆,孟某强行脱掉张文衣服,用压胳膊的暴力手段,跟她发生了关系。晚上十点,孟某把张文送回家,张文把遭遇告诉了爷爷,爷爷报了警。当晚十一点,警方在宾馆把孟某抓了。

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了四年。家属不服,申请抗诉,检察院驳回了。孟某自己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双方自愿”。两边都不服,一个嫌轻,一个嫌有罪。

孟某“自愿”的辩解荒唐到什么程度。张文智力只有四五岁小孩的水平,父亲在采访里原话是——一个智力残疾的孩子,能有性防御能力吗。四五岁的孩子对“性”没有任何概念,对“同意”没有任何判断力。

法院查明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张文去宾馆之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是被孟某吼了之后因为害怕才跟去的。法院在判决里写得很清楚,孟某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成年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他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

孟某的辩护人拿鉴定意见说“无新鲜擦痕、血迹”来证明没有暴力,法院没采纳。处女膜的状态跟有没有发生性行为、有没有违背意愿,本来就不是一回事。

四年这个刑期,合不合理得掰开算。强奸罪的基础刑期是三到十年。判决书里没有列出法定加重情节——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没有轮奸,没有多次作案。法定加重情节够不上,刑期就不能往十年以上走。这一点在法律层面站得住。

可量刑不是只看法定加重情节。202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写得明明白白,对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属于“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孟某的行为完全踩中了这一条——被害人智力三级残疾,心智年龄只有四五岁。量刑时这个从重情节有没有被充分体现,就是争议的核心。

再看一组类案对比。甘肃合水县,61岁的黎某明知同村女子王某某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判了五年。

陕西,公公强奸智力障碍儿媳,一审判四年。河南三门峡这起,孟某是初犯,没有多次作案,没有致怀孕,法定层面确实没有更重的加重情节。四年卡在从重之后的基础刑上限附近,不是离谱的判决,但也没有把从重的力度拉满。

更让人不舒服的是另一件事。女孩父亲申请抗诉,检察院驳回了。孟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同一份判决,一边嫌轻,一边嫌重。孟某二审的辩护策略大概率还是“自愿”。可一个智力四级都没有、心智停在四五岁的15岁女孩,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自愿”的资格。

她的“同意”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承诺。最高法的司法政策说得很清楚,明知对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实施奸淫,就是强奸,没有讨论“是否自愿”的空间。孟某在庭上辩“自愿”,本质上是在利用张文智力缺陷无法有效表达意志这件事,反过来给罪行找退路。

一审法院在判决里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认定是准的,罪名立得住。可量刑四年,在家属眼里和在公众眼里,都轻了。一个心智停在四五岁的孩子,被一个三十四岁的成年男人用恐吓的方式带到宾馆,用暴力手段侵犯。

这个画面本身就是对“从重处罚”四个字最直白的注解。法院从重了,从重到四年。可家属想要的,恐怕不是“基础刑上限附近”,而是让孟某为那条踩在四五岁心智上的罪名,付出更实在的代价。二审结果还没出来,孟某上诉的理由是“无罪”,法院怎么判,所有人都在看。

信息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