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这起家庭血缘纠纷,在网络上流传着一个戏剧化版本:一名女子怀上情人的孩子,遭对方拒不负责后,隐瞒实情欺骗丈夫,谎称孩子是丈夫亲生,此后一家人安稳生活了8年。
2009年,陆晓东与黄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黄女士在广西玉林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孩,出生医学证明将陆晓东登记为父亲。孩子出生后,一家人与陆晓东父母共同生活。陆芳明夫妇把孩子当作亲孙子,平时负责做饭、接送上学、照料起居,祖孙三人相处了八年。
后来,陆芳明患上直肠癌,治疗和生活都需要用钱。陆晓东想替父母减轻压力,除正常工作外,还在晚上跑外卖。2024年5月5日,陆晓东在天津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因颅脑损伤去世。陆家父母还没从丧子之痛中缓过来,办理后事时又与黄女士发生了争执。
按照陆家人的讲述,黄女士希望先处理相关赔偿款,再让孩子参加火化仪式。孩子没有守灵,也没有按照当地习俗捧骨灰盒。丧葬习俗不能证明血缘关系,可黄女士的态度还是让陆芳明夫妇产生了怀疑。
老人随后收集孩子的头发和指甲,委托机构进行祖孙亲缘鉴定。报告显示,老人和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陆家人担心一次检测不能说明问题,又在2024年10月申请调取陆晓东抢救时留存的血液样本,交给另一家机构检测。第二份报告同样作出了排除生物学父子关系的结论。
两份报告摆在面前,陆芳明夫妇很难接受,老人多次联系黄女士,希望把事情说清楚,却没有得到满意回应。2025年1月,陆芳明夫妇将黄女士和孩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陆晓东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返还八年抚养费1954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丧葬费12万元。
老人原以为有两份鉴定报告,官司不会太复杂,真正进入诉讼后才发现,问题远不只是孩子有没有陆家血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也可以依法提起确认之诉。陆晓东已经去世,孩子尚未成年,祖父母又不是法条明确列出的起诉主体,这让案件出现了特殊难题。
老人采集未成年孩子的头发、指甲时,没有取得监护人黄女士同意。第二次检测虽然使用陆晓东留下的血液样本,但样本提取、移交和送检过程仍需接受法庭审查。法院没有把两份单方委托的报告直接作为推翻法律父子关系的决定性证据,一审、二审均未支持老人的相关请求。
这并不表示法院确认孩子一定是陆晓东亲生,只能说明现有证据和诉讼主体尚不足以在法律上否定父子关系。血缘鉴定回答的是生物学问题,法院还要审查证据来源、鉴定程序及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
交通事故赔偿款也不能全部称为遗产或者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产生于陆晓东死亡之后,不属于陆晓东生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公开裁判信息显示,一审曾将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0%分给陆晓东父母,另外40%分给黄女士和孩子,双方都对分配比例提出异议。
陆芳明夫妇随后申请再审,2026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再审听证会,审查是否存在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当天没有公布最终结果。听证并不代表原判已经撤销,更不能提前认定黄女士构成诈骗。
如今,陆芳明夫妇还准备就探望孩子另行寻求司法救济。孩子从小由老人照顾,与老人已经形成深厚感情。无论血缘争议最终怎样认定,孩子没有制造成年人的纠纷。法院需要查清亲子关系和财产事实,也要避免让一个未成年人独自承担家庭关系突然改变的后果。
信源: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