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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婚男子瞒着妻子在KTV与女服务员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近3年累计向其转账1

北京,已婚男子瞒着妻子在KTV与女服务员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近3年累计向其转账181661.27元。2026年1月妻子发现后,男子写下悔过书承认出轨,妻子遂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一审法院扣减女方回转及垫付款后,判决女服务员返还173893.03元。女服务员不服,坚称所有转账均为KTV正常服务对价并非赠与,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季某与宋某相识于KTV消费场景,宋某为该场所服务人员。
 
娱乐场所的客群与从业者之间,本就隔着服务与被服务的职业边界。
 
一旦打破这层边界,掺杂进私人情感与金钱往来,风险便已埋下。
 
2020年12月起,二人往来逐渐频繁。
 
宋某多次陪同季某外出就餐。
 
经济往来也同步开启。
 
2020年12月至2023年8月,近三年时间里,季某向宋某累计转账181661.27元。
 
转账记录里,520元、1314元这类带有明显情感寓意的金额反复出现。
 
转账时间多对应情人节、520网络情人节等特殊日期。
 
正常的服务消费不会采用这样的计价方式,早已超出普通服务的合理范畴。
 
同期宋某向季某反向转账合计5768.24元。
 
另有少量为季某垫付的餐费。
 
往来账目有来有往,却改变不了核心的性质偏差。
 
岂料这段隐秘的关系持续了近三年,在2026年1月浮出水面。
 
季某的妻子冷某发现了这笔异常的转账流水。
 
事情败露后,季某签下《婚内悔过与保证书》。
 
文书明确承认,自2020年12月起与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婚内出轨。
 
同时承认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账、赠与等方式转给对方。
 
冷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宋某辩称所有转账均为KTV服务的对价款。
 
其主张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但宋某无法提供完整的服务明细、消费确认单据等证据,无法对应每一笔转账的服务内容。
 
一审法院综合转账记录中的特殊金额、时间节点,结合季某的悔过书,作出认定。
 
二人往来已超出正常KTV服务消费范畴。
 
案涉转账是以不正当交往为目的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同时酌定扣除宋某垫付的餐费2000元,以及宋某向季某反向转账的5768.24元。
 
最终判决宋某返还冷某173893.03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不料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试图推翻关于不正当关系的认定。
 
宋某的上诉理由集中在四点。
 
一是没有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不正当关系,季某的悔过书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利己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全部转账都发生在消费场景中,属于有偿服务的对价,符合交易特征。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由原配证明款项是无偿赠与,而非由自己证明每一笔消费明细。
 
四是部分早期转账已过诉讼时效,且男方才是过错方,全部损失由第三方承担有失公平。
 
这些上诉理由,看似逻辑自洽,实则避开了核心的证据矛盾。
 
特殊金额与特殊日期的对应,本身就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行为表达,不需要额外的聊天记录来佐证。
 
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而非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
 
当多项间接证据指向同一事实时,便足以形成认定基础。
 
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张服务对价的一方,理应拿出对应的服务凭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宋某主张案涉款项为有偿服务报酬,却始终未能提供对应的服务合同、消费清单或结算凭证。
 
其无法说明每一笔转账对应的服务内容与计价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季某的悔过书、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交往过程,足以认定案涉赠与行为建立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上。
 
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追回。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公布后,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
 
有人认为这是对婚姻中财产权利的有力保护,也有人讨论服务行业中正常消费与不正当往来的边界该如何清晰界定。
 
婚外财产返还的核心,从来都不是道德审判,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维护。
 
公序良俗是所有民事行为的底线,试图用服务对价掩盖不正当往来,终究站不住脚。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