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美国说的 “航行自由”?
自己单方面宣布对伊朗的海上封锁,转头就在阿曼湾对着民用货轮开火。一架美军 MH-60 直升机,朝着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商船 “维拉・诺瓦” 号发射了两枚导弹,理由是船员不听警告、试图突破封锁驶向伊朗港口。
合着公海之上,美国说不让走就不让走,美国说要打谁就打谁。商船船员连正常航行的权利都没有,一言不合就吃导弹,这哪里是封锁,分明是海上打劫。
“维拉·诺瓦”号被打停的位置,其实很值得注意。
这艘挂着巴拿马国旗的商船遇袭时,正在阿曼湾航行,距离巴基斯坦海岸大约71海里。美军直升机发射导弹后,船上起火,后来火势被扑灭,17名船员全部确认安全,没有收到人员死亡报告。
也就是说,这不是两艘军舰在伊朗领海里交火,而是一支国家军队,在国际水域对第三国旗籍民船动用了实弹。
事情一下就复杂了。
因为“海上封锁”这四个字,在战争中确实存在,并不是谁封锁谁就一定叫“海盗”。
按照现代海战规则,交战国可以对敌方港口实施海上封锁,但门槛并不低。
封锁必须正式宣布,范围、时间、地点要说清楚;必须真正有能力执行,不能只在地图上画条线;还必须一视同仁,不能这个国家的船拦,另一个国家的船偷偷放过去。
美国今年4月13日第一次实施对伊朗港口的封锁时,五角大楼讲得很明确:不管挂哪国国旗,只要驶往或者驶离伊朗港口,都在封锁范围之内;与此同时,美方又强调,它封锁的是伊朗港口和海岸,而不是整个霍尔木兹海峡,前往其他国家港口的船仍然可以通行。
6月封锁一度解除,到了7月,因为伊朗重新对霍尔木兹海峡航运采取军事行动,美国又恢复了这套封锁。
所以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美国有没有宣布封锁,而是宣布封锁以后,到底能把武力用到什么程度。
这里有一道非常重要的分界线。
《圣雷莫海战法手册》对中立国商船的处理,并不是简单写着“闯封锁就可以开炮”。
对有合理理由认为正在突破封锁的商船,交战方首先拥有的是拦截、检查、捕获的权利;如果经过事先警告以后,商船仍然明确拒绝停船,或者明确抵抗检查、扣押,才可能进一步成为攻击对象。
看明白没有?
“驶向被封锁港口”、“拒绝改变航向”、“抵抗登船”和“可以直接发射导弹”,中间并不是天然画着等号。
这恰恰是“维拉·诺瓦”号事件最大的争议点。
美军中央司令部给出的说法是,船员收到过多次警告,却仍然继续航行,因此一架MH-60直升机动用了“地狱火”导弹,将船只打到无法继续驶往伊朗方向。美国媒体披露,导弹攻击了船舶操纵或者动力部位。
问题在于,美方现在公开的信息主要强调“多次警告没有得到服从”,却没有完整公布从无线电警告、要求停船、准备登船,到船员究竟采取了什么抵抗措施的全过程。
这不是咬文嚼字。
因为对一艘17个人在里面工作的民用货轮来说,“扣船”和“发导弹”完全是两个级别。
美国自己今年4月介绍封锁程序时,都曾说得很清楚:军舰首先无线电警告,要求商船掉头,否则准备接受登船检查;遇到不配合船只,可以登船、扣押,再根据货物和船舶情况处理。
现在美军已经把手段推进到了直升机直接使用导弹。
而且这不是孤立的一次。
截至8月11日,美军称已经迫使55艘试图突破封锁的民船改变航向,3艘不配合的船只被打到丧失航行能力,另有2艘遭到登船检查。
这说明,美国对伊朗的所谓港口封锁,已经从“拦船”变成了一套真正持续运转的海上军事行动。
它带来的麻烦也就不只属于伊朗。
今天被打的是巴拿马旗货轮,明天如果是一艘印度船、中国船、希腊船,甚至装着几十万吨原油的大型油轮呢?
民船一旦开始担心“往某个港口开就可能挨导弹”,保险公司就会涨价,船东会绕航,港口会失去货源,最后增加的运输成本并不会停留在波斯湾,而会顺着石油、天然气、集装箱运价一路传到全球市场。
更麻烦的是规则上的示范效应。
美国长期强调国际水域的航行自由,也一直反对任何国家单方面限制国际海峡通行。可现在华盛顿自己的逻辑变成:只要处于战争状态,只要宣布了一道封锁线,就能够迫使第三国商船改变航向,必要时甚至使用武力。
国际法学界对此已经出现明显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美国针对伊朗港口的核心封锁,只要满足公开宣布、有效执行、一视同仁和保障中立国正常通行等条件,在传统海战法框架下存在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便海战规则允许扣押突破封锁的中立商船,对第三国旗籍民船直接使用武力,仍然可能触及《联合国宪章》关于国家间使用武力的更深层问题。
这也是这两枚“地狱火”真正麻烦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