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27岁女子因涉嫌组织卖 淫罪被处以8年6个月刑期,由于女子尚在哺乳期,因此被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正是监外执行给了女子脱离监管的机会,女子趁机选择了逃跑,为此,警方不得不悬赏8万元获取女子下落。
据悉,27岁的女子余某中专退学后,因无谋生技能,于是便在湖南广东交界流动人口多的环境下,从事起了卖 淫的额底层从业者。后来慢慢转为了团伙主犯,负责起了人员的招募、引流、管控等工作。
最终,余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6个月,由于此时余某尚在哺乳期,所以,对余某处以了暂予监外执行,虽然是监外执行,但是余某也是受限的,不仅按期要去报道,甚至还不能随意去外地走动。
然而,正是因为监外执行,给了余某逃避入狱的机会,于是,余某趁机选择了逃跑,目前,警方对余某发布了悬赏通告,通缉卖 淫集团主犯余某,悬赏8万元。
27岁,就成了组织卖 淫罪的主犯,这确实太让人吃惊了,毕竟,对于很多人的27岁,往往还在谈恋爱,甚至很多人刚刚踏进社会不久,人家的27岁,都已经是犯罪集团的主犯了。
有人觉得,这么重的罪名,为什么要监外执行,就因为哺乳期吗?
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即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是可以监外执行的,换句话说,也是可以不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了监外执行,也是体现了人道主义,但是,余某压根不在乎,这就没办法了。
其实,余某确实不应该跑,原因很简单,既然是监外执行,那么,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入刑期的,也就是说,在外一天,也在监狱一天是一样的,而监外执行也相对自由一些,跑,其实是最不划算的。
而且现在跑了,那么,等到抓获归案后,也是第一时间移交监狱或者是看守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逃跑,警方会立即启动追捕程序。一旦被抓获,将立即被送交监狱或看守所,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而且,逃跑本身,也有可能构成脱逃罪,即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脱逃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由于是监外执行,所以不一定会认定上脱逃罪。
一般而言,在监外执行时,可能会缴纳部分保证金,因此保证自己不会脱逃,如果逃跑后这笔保证金很可能会被没收。
不管怎么说,现在大家都知道这个叫余某的人了,而且谁看到还能获得8万的赏金,对于余某而言,如果带着孩子跑,那么被发现,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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