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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是周扒皮转世”!山西临汾,女子在饭店上班,辛苦工作3天半后被辞退,去找店长

“简直是周扒皮转世”!山西临汾,女子在饭店上班,辛苦工作3天半后被辞退,去找店长讨要工资,对方却说:你不知道试用期没有工资吗?女子:一开始没有告知试用期!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3年9月,山西临汾的李女士到住处附近一家饭店应聘。工资不算高,但饭店管饭,离家也近,李女士很快上岗。连续干了3天半后,店长突然通知李女士第二天不用再来。

李女士没有继续争执,只提出把已经工作的工资结清,没想到双方因为“试用期”三个字起了冲突。李女士认为招聘时没人说明存在试用期,即使是试用,也不能白干。

这件事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是有没有签下一张纸,而是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中国就业网公开过方某与某纸业公司的案例。2020年5月16日,方某进入纸业公司当操作工,当时没有签书面合同。

5月28日和6月6日,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签约,方某都没有完成签订。6月18日,公司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仲裁没有支持方某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请求,但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仍应支付。没签合同,并不等于前几天可以算成免费试工。

放到李女士的经历中,3天半虽然很短,只要属于接受饭店管理并实际提供劳动,工资问题就不能被一句“还在试用”带过去。

不过,李女士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也不能简单套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法律给用人单位留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这起争议更直接的问题,仍然是已经完成的劳动该拿多少报酬。

店方提出“试用不合格”,还牵出另一个问题。2020年6月,张某进入某快递公司,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8000元。工作两个月后,张某因拒绝违法超时加班,被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显示,仲裁支持张某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键不在“试用期”这个称呼,而在用人单位能否拿出具体、明确、已经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确实没有达到要求。

类似情况还出现在马某与某通信公司的争议中。马某2019年11月入职,约定试用期从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6000元。

2020年3月复工后,公司提出重新约定试用期,马某拒绝,随后公司以不符合要求为由辞退马某。

仲裁支持马某关于违法解除的赔偿请求。公开案例说明,试用期不是可以反复重设的阶段,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说明具体标准和具体表现。

直到争议发酵后,涉事店方回应称已经向李女士支付200元,并表示双方分歧在工资标准。200元是否足额,也不能直接拿月最低工资除以30天作结论。

2023年山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分为1980元、1880元、1780元三档,具体适用标准需要结合所在地核实。工资折算还要看实际工时、工作日情况和双方约定。

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机械折算,三档标准对应3.5天分别约为318.62元、302.53元和286.44元,但这只是计算示例,不能代替对李女士实际工作情况的核算。

所以,这起争议表面上只有3天半,实际涉及入职即用工、试用期工资、解除依据和工资核算几个环节。李女士能否拿到更准确的报酬,要看实际工作时间、岗位工资约定以及当地适用标准。

店方即便认为李女士不适合继续工作,也需要把工资和解除理由分别处理清楚。试用可以考察劳动能力,但已经完成的劳动不能因此失去报酬。

信源:九派新闻

评论列表

老陈醋
老陈醋 1
2026-07-26 15:55
店老板不要脸,想白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