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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站,王某某逆行过程中撞上顺行旅客张某乡的拉杆箱摔倒。事后王某某经多日抢救不

北京西站,王某某逆行过程中撞上顺行旅客张某乡的拉杆箱摔倒。事后王某某经多日抢救不幸离世,其子刘某华认为张某乡应当承担至少 60% 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 60 余万元。两级法院审理后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于 2025 年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参考案例。

老人为王某某,儿子为刘某华,拉杆箱主人为张某乡。2019年3月8日中午,刘某华送王某某到北京西站,王某某准备乘火车前往石家庄。

车站监控记录了关键几秒。12时22分23秒,刘某华走在前面,王某某跟在后面,两人来到西侧人工检票口附近。张某乡拉着行李箱通过安检,也准备按正常方向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某某突然转身逆行。到了12时22分30秒,王某某走了5步,碰到张某乡身边的拉杆箱后摔倒。

后来法院判断责任时,这不足4秒的过程成了关键。张某乡没有把箱子横放在通道中,行李也始终在控制范围内。

面对突然逆行而来的王某某,张某乡很难提前预见,更没有充足时间避让。刘某华此前已经从张某乡和行李箱旁绕过,王某某如果谨慎观察,也存在避开的可能。

摔倒后,王某某在现场休息约2分钟,由刘某华和车站工作人员扶离,随后继续乘车前往石家庄。列车途中,王某某出现头痛、头晕等不适,到站时已经意识不清,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协助下车,家属随后拨打120。

经过两次转院治疗,王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死亡,公开案例记载的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刘某华随后把张某乡告上法院,认为张某乡至少应承担60%的责任,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60余万元。

张某乡认为,正常排队进站、正常携带行李箱并不是侵权行为,不能因为王某某死亡这一严重结果,就反过来认定正常通行者存在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重点核对监控中的方向、距离、时间和行李箱状态。法院认为,北京西站检票口具有正常通行秩序,张某乡的行李箱没有超标,全程处于控制范围内,张某乡按正常方向前进,也无法预见王某某突然转身逆行。

按照当时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不能仅凭发生损害就要求另一方赔偿。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华的诉讼请求。刘某华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认定张某乡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情到这里并未完全结束。202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为2025-07-2-001-004,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

案件审理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相关过错责任规则后来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吸收。

从2019年的车站意外,到2020年两级法院审理,再到2025年入库,这起案件的重点逐渐清晰。王某某死亡令人惋惜,但张某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要看事故发生时有没有过错。

监控记录的几秒钟、双方行进方向和行李箱状态,最终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法院没有按照损害结果倒推责任,也没有要求正常通行者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注意义务,这正是案件后来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要原因。

信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