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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女子买下了一套二手房,来打扫房间时,闻到一股恶臭,还发现吊顶一直在滴血

安徽合肥,女子买下了一套二手房,来打扫房间时,闻到一股恶臭,还发现吊顶一直在滴血水,她吓了一大跳,拆开吊顶一看,一只死鸡掉了下来,紧接着她在吊灯,床底也发现了死鸡,这一切居然都是原房主干的事,因为她觉得房子卖亏了。
 
觉得房子卖亏了,可以不卖,为什么卖了,还要做这样缺德的事情,甚至擅自将房屋的家电拆走,原房主做这些事让杨女士非常不理解。
 
杨女士是通过中介买下这套二手房的,买房的时候,她和原房主白纸黑字签了合同,大家都是自愿的,对于杨女士出的价钱,原房东也没有任何意见.
 
并且合同里也标明,房子里的所有家电家具都要保留下来,这些原房主都没有任何意见,在签合同的时候,原房主爽快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一切是那么的顺利,就连杨女士都觉得,这次买房真的是如她所愿。
 
结果,房子买卖合同签了,房子也过户了,房子都已经是杨女士的了,这个时候原房主才出来搞事。
 
原房主居然擅自将房子里的家具家电全部给搬走了,明明合同里写着,这些家具家电属于杨女士的,原房主却将这些家具家电拆了搬走,这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就算是觉得房子卖亏了,不应该如此不讲诚信。
 
更何况如果觉得房子卖亏了,可以不过户,不卖房子,为何又要卖房子,又要做这些不讲诚信的事情。
 
原房主的行为,连中介都看不下去,杨女士也很气愤,最终在杨女士的努力下,还有中介的帮忙下,原房主才返还这些家电家具。
 
看到原房主愿意返还这些东西,杨女士以为,房子的麻烦终于没有了,她拿到钥匙之后,这才放心进房子打扫房间,准备简单装修一下拎包入住。
 
结果她拿着钥匙,打开房门,就闻到屋子里传来一阵恶臭,却不知道从哪传来,后来她发现吊顶一直在滴血水,这才意识到上面藏着东西。
 
她害怕之下,拆了吊顶,一只死鸡从吊顶掉下来,吓了她一大跳,她没想到原房主竟然会做这样缺德的事情,将死鸡藏在她家。
 
更可怕的是,原房主不只是放了一只死鸡,在吊灯以及床垫底下还发现了死鸡,真是太让人觉得不可理喻了。
 
明明房子已经卖了,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也过户了,钥匙也给了,为何房东还要做这些事情?
 
原来这个原房主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开始,从签了合同之后他就后悔了,他觉得自己的房子卖亏了,所以他要擅自搬走那些家具家电。
 
后来这些家具家电被要求返还之后,他心里还不痛快,就往房子里藏死鸡,恶心杨女士。
 
看到原房主做的这些事情,杨女士觉得,如果原房主觉得房子卖亏了,可以不签合同,可以不过户,没必要等签了合同,过了户,交了钥匙之后,再做这些让人不痛快的事情。
 
原房主做这些事情,不但让杨女士感到不痛快,中介也感到不可理喻。
 
大家都觉得如果觉得房子卖亏了,可以不卖,没必要做这些事情。
 
中介也非常不认可原房主做这些事情,他站在杨女士这边,杨女士如果要起诉原房主,他们将会配合杨女士。
 
确实如此,这个原房主已经把房子卖了,就不应该再反悔,做出这样缺德的事情。
 
原房主不应该因为杨女士买房爽快,就觉得自己卖的房子卖亏了,就做出一系列让人不舒服的行为。
 
既然合同已经签了,家具家电也应该按照约定留下的,房东却擅自拆走,他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原房主的违约行为,不能就这么算了,杨女士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子过了户之后,原房主还在房子里放死鸡,此行为已经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原房主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放死鸡在房子里会造成房子里有恶臭,并且污染了房子,这产生的清洁费用应当由原房主来承担。
 
那么你对原房主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长江云新闻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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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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