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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应聘某服装公司裁床岗位,试工1小时后被嫌“状态不佳”辞退,公司支付5

广东,一男子应聘某服装公司裁床岗位,试工1小时后被嫌“状态不佳”辞退,公司支付50元让其离开。男子不服,下午返回坚持干完一天,公司付了320元。事后男子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索赔9500元,仲裁竟支持了!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决却截然相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少有案例能像广州这起试工纠纷一样,实现“仲裁胜诉、法院全盘翻盘”的极致反转。

很多人始终搞不清楚试工和正式工作的法律区别,简单认为付出劳动、收到工资就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

2026年7月,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公开宣判的这起真实案件,用最终的终审结果,纠正了职场普遍的认知偏差,也为劳资双方规范用工、求职提供了权威参考。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十分明确:求职者张某索要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被两级法院全部驳回,法院最终认定他与涉事服装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劳动关系。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诉讼之前的劳动仲裁环节,张某的索赔诉求居然得到了支持,也正是这份反差极大的裁决,让这起普通的试工纠纷走红网络。

时间回溯到2025年2月,拥有裁床工作基础经验的张某,在广州本地寻找服装行业相关岗位。

在企业面试环节,张某主动宣称自己实操技术娴熟,可独立完成裁床岗位全部工作,凭借自我推介顺利通过初步面试。

涉事企业主营服装加工生产,旗下裁床岗位属于高精度技术工种,操作失误会直接造成布料损耗,因此行业普遍采用试工考核模式核验求职者真实能力。

为甄别张某的真实实操水平,企业与他达成口头短时试工约定,仅针对技能进行考核,双方全程没有提及正式入职、劳动合同、薪资体系、社保福利、考勤制度等劳动关系必备内容,不存在建立长期用工关系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也是后续法院判定无劳动关系的核心前提。

面试次日,张某准时到岗试工,可实际操作表现和面试自述严重不符。

短短半小时,管理人员就发现他裁剪手法生疏、工作节奏拖沓,完全达不到岗位基础用工标准,当即判定试工考核不合格,终止本次试岗。

考虑到张某付出了短时劳动,企业当场微信转账50元作为劳务补贴,明确告知其无需继续工作,直接离场即可。

面对50元的补偿,张某心生不满,拒绝接受试工结果和结算方案,执意要在公司干完一整天的工作。

企业为了避免现场发生冲突、化解矛盾,最终选择妥协,同意张某全天在岗作业,同时郑重承诺会按照行业单日薪资标准,足额支付全天劳动报酬。

当日工作结束后,企业信守承诺,再次向张某转账320元,两笔款项累计370元,全额结清其当日所有劳务费用,无任何克扣与拖欠。

本以为这场试工考核就此圆满收尾,双方两不相欠,可张某的想法却截然不同,他单方面对此次用工行为进行了定性。

张某认为,自己全天在岗提供有效劳动,企业也实际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后续企业否定其入职身份、终止用工的行为,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他通过微信向企业宣称自己正式入职,约定月薪9500元,遭到企业当场驳斥,企业明确表示其仅为试工,并未正式入职。

沟通无果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要9500元赔偿金,仲裁部门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

企业对仲裁结果拒不认可,随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法定标准,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双方具备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的主观合意,二是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常态化、规范化的用工管理。

结合本案证据,法院查明,企业全程仅对张某进行技能测试,未将其纳入员工管理体系,无考勤、无制度约束、无固定岗位职责,370元是一次性试工酬劳,并非月度固定薪资,最终一审判决双方无劳动关系,企业无需赔偿。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复核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后,维持原判,彻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求。

案件宣判后,迅速引发全网网友热烈讨论,各方观点十分鲜明。

有网友表示,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恶意维权,求职者自身技术不达标被劝退,企业好心结算酬劳、包容其不合理要求,最后反而被反手索赔,实在有失情理。

也有网友表示,小微企业也需引以为戒,试工务必提前明确规则、留存书面证据,规范用工流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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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聘者试工一天被拒留用后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法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未进行用工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2026-07-13 08:53·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