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条评论这样写道:
“特定历史条件下,是不是允许不光明正大,允许瓜分国资,允许偷梁换柱,如果这样为某些不法分子洗白,是不是徒劳的?”
这条评论底下我翻了很久,越翻越沉。评论区里两种声音撞在一起,一边是“那时候情况特殊,不能拿今天的标准倒推”,一边是“不管什么年代,侵占全民资产就是侵占”。我老家邻居家的大伯,1983年进县里国营机械厂,车工一级,手上常年沾机油,冬天裂口子用胶布缠。1999年厂子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出来,账面净资产几千万,最后打包转让给一家刚注册不久的公司,法人是原来厂里的副厂长。大伯签买断协议那天拿了不到两万块,回家闷头抽了半包烟。后来他打零工、送建材、看工地,社保断断续续缴,去年满六十办退休,每月到手两千七百多。跟他同车间、当年留任改制后企业的老周,现在每月四千出头。两个人进厂时间差不到一年,后半生差出一台冰箱、半年药钱。
把镜头拉远一点,这类事在九十年代末到二十一世纪初并不罕见。内江百货、内江肉联厂“一块钱转双汇”、剑南春改制、方正集团改制争议、张新华案,档案里都能查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写得明白,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刑责;“两高”也有专门司法解释,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财产、转为本人持股的,按贪污罪定罪。 法律条文没给“历史条件”留豁免口子。所谓“特定历史条件”,在官方文件里的真实含义是——改革推进快、制度配套滞后、评估与流转程序不完善,所以要“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而不是把违规违法反向包装成“不得已”。
有些人洗白的逻辑,喜欢先把水搅浑:先承认“当时有混乱”,再把“混乱”偷换成“所以那种操作可以理解”,最后落到“现在追责是秋后算账”。这套推导站不住。程序不规范,恰恰是后来司法介入、审计追溯、专项巡视要修补的东西,不是给当初操作者背书的前提。巩献田当年反对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善意取得”被某些人利用,担心的是把已经发生的侵吞事后合法化——这个担心后来被司法实践部分印证:只要证据链闭合,不论隔多少年,贪污、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都可以追诉。 你今天替谁洗,本质上就是在否定后来这些判例和制度修补。
更深一层,国资不是谁的“战利品”,是全民所有。厂里那台机床、那块地、那栋办公楼,背后是几代工人三班倒攒下来的折旧,是财政历年投入,是银行旧贷。把“全民”两个字悄悄换成“管理层贡献”或“改革成本”,账就算歪了。工人那头,买断补偿是一次性的,养老缺口是几十年的;管理层那头,股权、分红、关联交易是长期滚存的。两边不对称,却总有人试图把不对称说成“时代必然”。这是一种话语置换,不是事实陈述。
我也见过另一种声音,说“那时候不那样改,厂子早死,工人一分钱都拿不到”。这话半对半错。确有大批中小国企扭亏无望,改制救活一部分,也安置了一部分人;但同时期也有不少案例,资产被刻意低评、债权被隐瞒、优质板块被剥离到关联方,职工安置款不到位,原厂区转手溢价数倍。同一种“改制”外壳,里头装的是两种东西:一种是真盘活,一种是真掏空。混为一谈,对老老实实退场的工人不公平,对后来补齐制度的司法、审计、纪检也不公平。
所以回到那条评论。为不法分子洗白,不是“徒劳”两个字能轻轻带过的——它在消耗公众对那段历史的信任,也在模糊一条仍然有效的法律红线。你可以讨论制度演进,可以复盘路径得失,可以同情个体在结构里的两难,但不能把“偷梁换柱”重新命名为“权宜之计”。时间过去二十多年,当年签字的老人陆续退休,有些人已经不在了,账却还在。司法在追,审计在追,家属也在追。这不是洗不洗得白的问题,是根本不该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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