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去买衣服,结果在试衣的过程中,一个小孩掀开了试衣帘,导致她全身裸露,被几名男子围观,有的男子甚至还伸头窥视她,等她出来,还有一名男子对她似笑非笑,凝视着她,女子感到很羞愤,门店称,他们愿意承担女子所有的心理疏导费用。
真是太生气了,只是想买件衣服,只是试一下衣服,就被别人看了个精光,不管是谁,都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发生在自己身上。
当时女子确实很想去买衣服,她对这家门店的衣服也是非常认可的,这家店的衣服质量好,款式新颖,时尚又好看。
毕竟是实体店,她来这里买衣服,当然是要试穿的,她本人也想着试穿衣服,买一身合适的。
当时试衣服的时候,她来到试衣间,就已经发现门帘有问题,门帘的磁吸扣损坏是无法完全闭合的。
不过她没有太在意,毕竟试衣间帘子拉上,要试衣服的人,都会知道里面有人试衣服,不会轻易掀开帘子,就算不确定里面有没有人,真正试衣服,有素质的人,都会问一下里面有没有人。
公共场合,女子觉得能来这家店买衣服的人,经济条件都不会太差,素质也不会太差,所以她就进去试衣服了。
但她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当她脱完全部的衣服,正要试衣服时,帘子哗的一声被掀开了。
女子吓得转头一看,只见一个小孩把帘子掀开了,可怜的她,就这样全身裸露,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并且围观看她的,正好是几名男子。
当时正好有几名男子站在试衣间不远处,小孩掀开帘子之后,他们的目光齐刷刷地看了过来。
他们就这样,毫无避讳,就那样光明正大地看着她,有一个男子还显得看得不够仔细,还探探头过来看她。
这一刻,女子惊恐不安,也很羞愤,她赶紧把帘子拉好,穿上衣服就出来,她再也无心试衣服了。
而出来之后的她,也躲不开那几个男子的目光,有一个男子还似笑非笑地凝视着她,让她浑身上下都不舒服。
遭遇这样的事情,女子事后心情久久都无法平静,不过是来买件衣服而已,因为门店没有提供安全的试衣间,导致她的隐私被别人看到了,她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创伤,想起这件事,她就寝食难安。
在女子看来,这都是门店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试衣间导致的,发生这样的事情,门店得有一个态度。
很快门店也向她道歉了,并且发了声明,承认他们的管理失职,帘扣损坏也没有及时维修,在试衣间的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异性靠近,更没有规划私密管控区域。
事情发生之后,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对女子进行安抚,门店确实做得不到位,他们表示将会全面整改,并且会承担女子全部的心理疏导费用。
发生这样的事情,门店肯定是有责任的,门店试衣间的帘子已经损坏,没有及时维修,还会导致顾客在试衣的时候,被小孩掀开帘子,门店没有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需保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门店的帘扣损坏,他们不但及时维修,还没有警示标志,就已经违反了这个规定。
发生这样的事情,自己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门店的设施缺陷导致女子隐私被人看到,她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她当然可以要求赔偿。
而这件事的起因是小孩掀开的帘子,不管小孩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导致的,监护人有责任赔偿。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本身是有过错的,既然他们有过错,那么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围观的那些男子,他们并没有过错,只是正好看到了而已,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规。
那么你对女子遭遇有何看法呢?来源:长江云新闻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