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1岁小伙成某跟15岁女生王某恋爱9年、先后转给对方40万余元、嘴里一直说的是"我养你"、结果女生最终分手跟别人订婚了、小伙一怒之下把女生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这样判!
一个已经成年的男性,跟一个还在上初中的未成年女生谈恋爱,这个起点本身就埋下了日后所有问题的种子。15岁的孩子对感情的认知,对金钱的理解,对承诺的分量,都还停留在极其幼稚的阶段。
没想到的是,两人在一起之后成某开始了长达9年的"供养模式"。他嘴上说的永远是那句"我养你",手上做的也确实是真金白银地往出转钱。从日常开销到节日礼物从红包转账到大额支出,9年累计转了40万余元。在他的认知里这些钱是"养女朋友"的付出,是奔着结婚去的投资。
然而,9年之后王某选择跟他分手了,而且很快跟别人订了婚。这个结果对成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他觉得自己掏心掏肺9年花了40多万,最后换来的是被抛弃,愤怒之下要求王某把钱全部还回来。
事实上,王某拒绝还钱的理由同样简单——这些钱是你自愿给我的不是我找你借的,你说的是"我养你"不是"我借给你"。两个人对同一笔钱的性质认知完全不同。成某觉得这是附带结婚条件的赠与,没结成就该退还,王某觉得这是恋爱中的自愿付出给了就是给了。
换个角度来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才是最值得所有人关注的部分。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上需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如果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彩礼性质的款项在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如果是日常恋爱中的小额消费如吃饭买礼物发红包则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
更关键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40万余元的每一笔转账都进行了逐笔甄别。大额转账中如果能体现明确的结婚意图的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予以返还;小额日常消费如节日红包买衣服吃饭等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法院最终的判决是王某需要返还部分款项但远不是成某要求的全额40万。
不过,也要看到这段关系中最让人不安的起点问题。一个21岁的成年人跟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发展恋爱关系,不管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存在严重的灰色地带。如果两人在王某未满14周岁时发生了关系那成某面临的就不只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了。
与此同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社会现象是"供养型恋爱"在中国年轻男性群体中越来越普遍。他们用持续的经济付出来维系感情觉得只要自己舍得花钱对方就不会离开。但现实反复证明了一个道理——用钱买来的感情没有地基,风一吹就倒。
说到底,成某9年的付出确实让人唏嘘。40万对一个普通年轻人来说不是小数目,这些钱可能是他省吃俭用一分一分攒出来的。但他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把经济付出等同于感情投入,觉得花了钱对方就必须跟他走到最后。
归根结底恋爱中的金钱往来一定要分清楚。你可以为喜欢的人花钱但你得想明白这是你心甘情愿的还是你期望回报的。
如果你期望回报那最好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你心甘情愿,那就别在分手的时候往回要。感情是感情,账是账,把两笔账混在一起算的结局只有一个——两笔都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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