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早晨,年过八旬的大爷如往常一样出发锻炼,刚坐上公交车还没有来得及购票,就四肢不听使唤,冒虚汗,不一会儿就没了声音,售票员发现大爷情况不对,马上组织车上乘客一边打120,一边看他脉搏是否正常跳动,很遗憾大爷被送往医院后还是走了,而大爷的爱人和两个女儿却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车上没安装抢救设置;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不能提供监控录影以及对家属人到关怀,要求赔偿丧葬费等9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5万元,法院判了。
八十多岁的大爷跟往常一样出门晨练,上了公交车还没来得及买票,突然就不对劲了——四肢完全不听使唤,头上直冒虚汗,没一会儿功夫就没了声息。
售票员第一时间发现了大爷的异常,立刻招呼车上乘客帮忙,一边有人打120叫急救,一边有懂点常识的乘客凑过去探脉搏看情况,可遗憾的是,大爷送到医院之后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本来谁都不想看到这种意外发生,可事后大爷的老伴和两个女儿直接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加起来一共11.5万:其中丧葬费之类的9万,精神损失费2.5万。
这家人的理由说起来也有自己的道理:公交车上没配专业的急救设备,事发时没法第一时间开展抢救,事后也提供不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而且后续对家属也没做到位的关怀,这些都得算公交公司的责任。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先把责任掰得明明白白:首先,大爷本身是突发疾病去世,这是导致悲剧的核心原因,公交司机和售票员当时发现情况就立刻采取了措施,既没拖延叫急救,也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本身没有过错。
至于家属说的没装急救设备,目前公交系统的强制配置要求里,并没有规定每辆公交车必须配备专业急救器械,不能拿医院的标准要求公共交通。
监控录像调取不出来是设备故障,跟大爷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至于家属说的关怀不到位,这不属于法定赔偿的范畴。
最后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索赔请求。
其实这事说透了,大家都能明白两边的难处:家属失去亲人心里难受,想找个“责任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公共服务的责任边界总不能无限放大。
总不能要求每个公交车司机都得是持证急救医生,也不能要求每辆公共交通工具都配齐全套急救设备。
真要是按这个标准来,公交票钱估计得翻好几倍,最后成本还是摊到所有普通人头上。
反过来讲,这事也不是完全没警示意义:以后公交车也好、地铁也好,能不能多配点AED这种常用的急救设备,司乘人员多做点急救培训?
万一再碰上类似的事,说不定就能多抢回来一条命。
至于家属这边,也得明白,不是所有意外都能找到人“背锅”,真要是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本分,再揪着不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闹到最后也难有想要的结果。
这件事情往浅了说,就是家属痛失亲人想找个“出气口”,但找错了对象。
咱普通人遇上这种事难受是肯定的,但不能“谁弱谁有理”,更不能什么锅都往公共服务身上扣。
你想啊,公交车本来就是拉人出行的,要是啥急救设备都要配,啥急救技能都要司机会,那最后增加的成本不还是得平摊到每一张车票里?
到时候大家坐车都得多掏钱,算下来其实是所有普通人买单,这也不合理啊。
反过来想,公交公司虽然这次没责任,但也不是完全没可以改进的地方。
比如多配几个AED,给司机售票员多搞点急救培训,花不了多少钱,真遇上事了说不定就能救命,这也是公共服务该有的温度。
但是有一说一,改进是情分,不代表就要为没过错的事担责。
要是只要出事就得赔钱,那以后谁还敢干公共服务?没人敢伸手帮忙,最后吃亏的还是咱们普通人。
其实最核心的就是个“责任边界”的问题,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共服务,该担的责不能推,不该担的责也不能硬往身上揽,不然规矩乱了,对谁都没好处。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公交公司已及时呼叫急救并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驳回诉求于法有据。
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