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了,这房子的事儿总算有了结果!俺们全家悬着的心终于能放下了,真是太感谢检察院了!”10月20日,拿到法院改判判决书的李明夫妇激动地握住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手,眼眶湿润。
这起历时九年,涉及房屋买卖、虚假登记、抵押借贷的复杂纠纷,在行政检察、民事检察一体履职努力推动下,终于尘埃落定。
合法购房起风波
9年维权陷困局
时间回溯至2016年4月。李明经朋友介绍,看中了尉氏县汽车北站北侧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带小院,位置好、格局也合适,当时和房主张强签了买卖合同,全款付了钱,就等着过户入住了。”李明回忆,他当时特意查看了张强的房屋手续,对方称“证件齐全,很快就能办过户”,他便放下心来,一家人开始规划装修事宜。
然而,让李明没想到的是,这套让他满心期待的房子,卷入了一场复杂的产权迷局。2016年6月,张强的朋友周涛以王丽(周涛前妻)的名义,为这套房产办理了房权证。当年11月,王丽又用这本房产证,为赵刚(周涛的亲戚)提供担保,向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
“直到2018年银行找上门,我们才知道真相。”李明的妻子刘芳说,当时农商银行因赵刚无力还款,已将其与王丽等人起诉至法院。2018年3月21日,尉氏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农商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明明是俺们先买的房,凭啥成了别人的抵押品?”刘芳又气又急,带着相关材料一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始终没有进展。
2021年,眼看房屋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李明提出执行异议,却被裁定驳回。随后,在农商银行和王丽的同意下,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房屋作价117万余元交付农商银行抵偿债务。
“房子没了,钱也打了水漂,这九年我们就没过过一天踏实日子。”刘芳说,为了维权,家里花光了积蓄,还欠了不少外债,丈夫整日愁眉不展,孩子上学费用都成了问题。
综治中心接访转办
检察长包案统筹
2025年6月11日,走投无路的刘芳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尉氏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卢氏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也设在此),声泪俱下地反映尉氏县房产部门违法为王丽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情况后,深知此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若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会让李明一家的生活雪上加霜,还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尉氏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接,将这一线索移送过去。

今年6月16日,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研讨案情。
尉氏县检察院迅速响应,立即启动审查程序。检察官首先梳理案件过往处理情况,发现2022年李明曾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登记,却因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之后,李明夫妇又通过多种形式维权,都没有得到解决。案情复杂,办案检察官向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琳进行了汇报。
“这起案件涉及行政登记、民事裁判和执行多个环节,跨部门、跨领域,情况复杂,必须强化协同、一体发力,彻底解决这个难题。”李琳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作出判断。基于此案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李琳当即决定包案办理,亲自统筹行政、民事检察力量协同攻坚,确保案件得到高效、精准处理。
随后,该院成立由李琳牵头,行政、民事检察骨干组成的专门办案组,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办案组迅速制定“先纠正行政错误登记,再监督民事生效判决”的工作思路,采取“兵分两路、同步推进”的工作策略:一路认真梳理涉案房产证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细节,确保后续的行政纠错程序合法合规、事实清楚;另一路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档案室,调取涉案房产的全部登记材料、原审卷宗,逐页核查、逐项比对,完善证据链条,力争实现“既要依法解决个案问题,也要深挖问题根源,推动类案治理”的工作目标。
一体履职综合施策
产权迷局终破解
专案组检察官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重点核查王丽办理房产证的关键环节,很快发现诸多疑点。
“我们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发现王丽并非涉案房产所在的城关镇某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不能在该集体土地上拥有房产。”办案检察官姜亚军介绍,更关键的突破口在于,王丽办理房产证所依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明显瑕疵——证件上加盖的“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印章,经核实2002年才正式启用,而证件落款时间是1999年,足以证明该证件为虚假材料。
2025年6月17日,尉氏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法向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未审慎查验土地权属材料,导致登记错误,要求其依法纠正这一行政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尉氏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很快确认王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并于当月注销了其名下的房产证。
“房产证被注销后,基于该房产证作出的民事判决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必须同步纠正,否则群众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真正保障。”姜亚军表示,为彻底解决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当即把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形成“行政纠错—民事监督”的监督闭环,确保案件处理不留死角。
“经深入调查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农商银行与王丽等人的抵押借款案时,主要依据了王丽的房产证,却未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产权基础,即王丽不是房产所有人,不能认定房产抵押关系成立,原告对该处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原告有优先受偿权的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因王丽的房产证已被依法撤销,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张园园介绍,相关人员行为涉嫌骗取贷款,违法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为确保监督精准有力,办案组还多次走访涉案居委会,向村干部、老居民核实涉案土地的历史归属和使用情况,固定了王丽非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证据;同时,积极与农商银行沟通、释法说理,说明抵押登记因基础产权无效而丧失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因新证据的出现,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争取其理解配合。
2025年7月23日,尉氏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证明判决错误”为由,向尉氏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判决。
“我们在建议中详细列明了房产证被注销的事实、王丽不拥有产权的证据,以及原审判决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为法院再审提供了充分依据。”张园园说。
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尉氏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原民事判决中关于农商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
源头治理延伸职能
类案监督守护民生
“拿到改判判决书的那一刻,我感觉整个世界都亮了。”李明激动地说。目前他已向法院申请对房屋的权利主张,多年的奔波终于看到了希望。
而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解决一个家庭的纠纷。
办案过程中,尉氏县检察院发现,类似的不动产登记错误问题并非个例,部分历史遗留的产权登记因审核不严格,存在“证载主体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权属来源材料虚假”等问题,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为此,该院向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推动其开展不动产登记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权属材料三级审核”“历史档案电子化比对”等机制,从源头上防范登记错误。
“我们还与法院、综治中心、信访局等单位建立了涉不动产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对涉及产权登记的信访案件实行‘一站式接收、一体化办理、一揽子解决’,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尉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渠长新介绍。
此案的办理也为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服务民生提供了有益探索。行政检察纠正源头错误,民事检察监督下游裁判,不同部门协同发力,形成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当好‘司法工匠’,精准办理每一起案件,更要做好‘法治医生’,通过一体履职、综合施策,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源头治理。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判决书中,更落实到群众心坎上,用检察担当守护好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渠长新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