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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琉球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琉球在二战后并未通过明确的国际法程序确定最终归属,

法理上,琉球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琉球在二战后并未通过明确的国际法程序确定最终归属,其主权应被视为“未定”。《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将琉球排除在日本四大岛之外,只赋予美国行政管理权,而非主权,因此美日私下移交《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被认为是非法的,琉球理应独立或由住民自决,或与中国恢复历史联系。 琉球归属问题被迫无限期搁置《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窃取领土,但未明确琉球归属。《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日本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小岛”,琉球群岛被排除在外。《旧金山和约》将琉球交由美国管理(非主权),美国以行政权名义将行政管辖权移交日本。此移交被批评为违反国际法,因为三国(中、英、美)共同决定方为有效,而中国未签署且不承认。琉球民众中存在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琉球人”身份认同,反美军基地运动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