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儿子18岁,很调皮,不服管,为了管好儿子,他把孩子送去了一家全封闭的教育基地,6个月学费39800元。学校承诺:孩子不会跑的,要是跑了他们还教啥。可3个月,男子家的孩子突然跑了,可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通知他,男子看到妻姐信息才知道,妻姐说孩子找她要路费。男子找了儿子一个多月,可儿子一直下落不明,他觉得学校也有责任,找到对方,没想到对方却说:我们是学校,又不是监狱,他跑这不很正常。 2025年12月,郭先生满脸愁容的找来记者,说他找孩子找了一个多月了,一直都找不到,他晚上失眠睡不着,成天找,心里很着急。 事情还得从前几个月说起,郭先生儿子18岁了,可在家有点调皮,很难管教,有亲戚说郑州有一所学校,专门管这种调皮捣蛋、不太好管的孩子,挺不错的。 郭先生觉得这也是一个好办法,要是能够把孩子管好,那也挺好的,他联系了这个教育基地。 2025年8月4日,教育基地派人来郭先生家接孩子,对方让郭先生尽管放心,他们那边是全封闭管理的,教官平时都是一对一管孩子的,孩子不可能跑出去。 郭先生满怀期待的把孩子送了过去,他痛痛快快交了钱,6个月的学费一共是39800元,交完钱后,郭先生就回了家。 前几个月还一切正常,可到了11月1日下午4、5点的时候,郭先生突然收到妻子姐姐发来的信息。 妻姐说孩子跑出去了,郭先生第一反应这不可能,因为学校保证过不让孩子跑出去的。 妻姐告诉他,孩子跑出去后,不知道用了谁的手机,给她发了信息,找她要路费呢。 郭先生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急忙跟学校打了电话,孩子大中午跑出去的,可都过去几个小时了,学校硬是一声都没跟他说。 工作人员这才表示:他们当时让孩子出去干活,可能监管的时候大意了,孩子自己翻墙跑出去了。 郭先生又气又急,孩子跑出去这么大的事情,学校第一时间既没有通知他,也没有报警。 更让他气愤的是,之后的一个多月里,尽管他四处找孩子,可孩子还是下落不明,他觉得学校必须给他一个说法。 他找来记者,跟学校沟通。 可基地的工作人员却说:“我们是学校,又不是监狱,他跑这不很正常。” 这话把郭先生给气笑了,当初自己送孩子来之前,就跟学校领导说清楚了,自己家孩子调皮,要是不调皮也不可能送来这种学校,他还特意问了孩子会不会跑了。 对方信心满满的跟他保证过的:孩子不会跑的,要是孩子跑了,你们还教啥? 记者问工作人员孩子是什么时候从学校离开的,离开之后有没有马上跟家长说。 工作人员表示孩子是下午3点左右走的,他们在电话里通知了家长,一直都在积极沟通,半夜11点多都在跟家长联系,直到郭先生说暂时不要他们跟孩子沟通了,他们才停止的。 郭先生却说,自己是下午5点从妻姐那里知道孩子走了的,学校之前没给自己打电话。 记者问工作人员发现孩子走了后,什么时候给家长打的电话,有没有让家长赶紧去找。 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要去核实一下什么时候给家长打的电话,可40分钟过去,也没拿出记录,他还理直气壮的说:“我们在电话里说了,谁先打这个电话重要吗?就算没有及时,然后呢?” 当记者再次追问到底是学校先告诉郭先生的,还是郭先生告诉学校的,工作人员居然拒绝回答,还让郭先生和记者可以走了。 郭先生报警后,警方查到了郭先生儿子的下落,他在新乡,郭先生也算松了一口气。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郭先生把孩子送到教育基地,是出于对学校的信任,希望学校能好好教育孩子,让孩子变好,学校收了钱,就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对孩子进行妥善的管理和照顾。 孩子在学校里,学校就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安全,孩子跑出去这么大的事情,学校既不及时通知家长,也不报警,这明显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虽然郭先生的儿子已经满了18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代表教育基地可以免除管理与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郭先生的儿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教育基地同样需要对学员在其场内的行为尽到合理管控和风险告知的责任,学校在发现孩子出去后,应该及时通知家长或报警。 如果未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这属于履职疏忽,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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