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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钱塘区的王先生、李女士、祝先生等四人,在一天内纷纷报了警,称停在公司门

浙江杭州,钱塘区的王先生、李女士、祝先生等四人,在一天内纷纷报了警,称停在公司门口的电动车被偷,民警调监控发现是穿白衣服男子所为,作案手法都是挑没拔钥匙的车。原来市民粗心忘了拔钥匙,民警锁定嫌疑人郭某某后将其抓获。郭某某说自己因手头紧才偷的车,目前已被依法刑拘,案件在进一步办理。 事发当天下午,王先生报了警,说停公司门口的电动车没了。 民警刚准备查,李女士又报了警,说她的车也被偷了。 民警还没问几句,祝先生也来了,同样说车没了。 几个案子一凑,民警觉得不对劲,赶紧调公共视频侦看,视频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边走边低头刷手机,跟没事人似的。 走到一辆没拔钥匙的电动车旁,脚一跨,骑上就走,动作那叫一个利索。 民警又翻了其他监控,发现这白衣男子作案手法一模一样,专挑没拔钥匙的车下手。 原来,王先生他们几个,都粗心大意,忘了拔钥匙,这才让偷车贼钻了空子。 民警顺着线索,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郭某某。 那天下着雨,民警冲进郭某某的住处,把他逮了个正着。 郭某某一看民警,腿都软了,交代说,自己手头紧,想搞点钱。 第一次偷了车,卖了四百五十块,钱花完了,又接着偷。 他第一次作案那天,在公司附近转悠,看到王先生的电动车没拔钥匙,心里一动,就骑走了。 卖完钱,尝到甜头,又盯上了李女士和祝先生的车。 王先生知道后,气得直跺脚,说,我这车新买的,平时宝贝得不行,就忘了拔钥匙,这下好了,没了! 李女士也后悔,说,我平时都记得拔,就那天赶时间,忘了。 祝先生则叹气,说,这偷车贼太可恶了,专挑我们粗心的时候下手。 目前,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钱塘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郭某某多次盗窃未拔钥匙的电动车,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法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因手头紧,想通过盗窃电动车获取钱财,这种故意十分明显。 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有直接故意。他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通过骑走未拔钥匙的电动车,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郭某某看到未拔钥匙的电动车就骑走,第一次偷车卖得四百五十元后,又继续作案,先后偷了王先生、李女士和祝先生的车,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 每次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可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动车主,将电动车停在公司门口却未拔钥匙,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车主对自己的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未拔钥匙使得车辆处于容易被盗的风险中,一定程度上为郭某某的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并不意味着电动车主,要为车辆被盗承担主要责任。 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盗窃他人财物是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车主的过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郭某某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郭某某多次盗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扰乱了公共治安的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非法获取财物,具有明显的故意。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盗窃次数、造成的后果,郭某某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动车主,咋就这么粗心,车钥匙都不拔,这不是明摆着给小偷机会嘛。 还有郭某某,手头紧就想偷车,这是什么逻辑,偷车就能解决钱的问题吗?这不是自毁前程嘛。 长点心吧,别总犯这种低级错误,遇到困难得想办法解决,别总想着走歪门邪道。 信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