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无理取闹吗?浙江嘉兴,一女子刚来完大姨妈后,便立马来到游泳馆游泳,不料,当天晚上竟出现了大出血。事后,女子认为游泳馆未向其明确告知例假后不能游泳,才导致其身体受损。 一张两千块的游泳卡,最终换来了一张七千块的医疗账单和中度贫血的诊断。龚女士怎么也想不通,生理期刚结束,去游个泳放松一下,怎么就游进了医院,甚至还要做刮宫手术。她把一腔怒火对准了游泳馆:办卡的时候,为什么没人提醒一句,经期刚结束不能游泳?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6月5日,龚女士在刚办了卡的游泳馆游了两个小时,感觉不错。谁知,真正的考验在半夜才开始。她突发大出血,一连七天都不见好转,最终头晕乏力地住进了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她不仅有子宫异常出血和中度贫血,本身还患有子宫肌瘤和息肉。 当她和游泳馆沟通时,工作人员一句“例假刚结束也不能游泳”,彻底点燃了她的情绪。在她看来,正是因为游泳馆没尽到这个关键的提醒义务,才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健康受损。于是,她上门讨要说法,要求游泳馆退还两千元的游泳卡作为赔偿。 游泳馆那边也觉得委屈。一名工作人员回应:“作为成年人,生理期的相关注意事项应该是知道的,我们没有义务专门去提醒。”他们认为,这属于生活常识,再说也没有哪家游泳馆会专门贴出这样的提示。 这番解释,龚女士显然不买账,她立刻反驳:“你怎么知道所有女人都懂?我就真的不知道。”眼看协商陷入僵局,工作人员提出可以补偿几个月的游泳时长,但龚女士一口回绝,坚持只接受退款。退款需要向上申请,事情就这么僵持不下。 《民法典》规定了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站在游泳馆的角度,这份义务主要在于硬件设施,比如保证水质达标、地面防滑、配备救生员等,防止消费者受到物理伤害。 而像“生理期不宜游泳”这类涉及个人特殊身体状况的知识,更多被看作是消费者自己的注意义务。法律很难苛求一个商家,把所有众所周知的常识都写在墙上。龚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理应承担首要的注意责任。 可是,法律的解释从来不是单向的。换到龚女士的立场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是“合理”二字,也就是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经期中不能游泳”或许是共识,但“经期刚结束也不宜游泳”的知晓度,显然要模糊得多,很可能已经超出了所谓的“普遍常识”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游泳馆作为专业经营场所,比普通消费者更了解游泳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恰恰构成了游泳馆主动提示的义务。多一句嘴,或多一张告示,成本极低,却能弥合这种信息差。从这个角度看,游泳馆的“行业惯例”辩护,显得有些苍白。 我们所以为的“常识”,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常”。龚女士那句“我不知道”,或许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而是一个残酷的现实。在信息渠道和知识背景差异巨大的今天,你眼里的常识,可能恰好是别人知识的盲区。 更何况,这件事里还有一个关键的变量:龚女士本身就患有子宫肌瘤和息肉。这意味着,游泳很可能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一个“诱因”,而非唯一的“病因”。这条复杂的因果链,让责任的划分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在竞争激烈的今天,超出法定的最低义务,提供更具人文关怀的服务,或许才是商家从“免责”思维走向“负责”思维,最终赢得市场的关键。 信源:极目新闻
“太离谱了。”浙江桐乡,女子例假刚结束去学习游泳,当晚突然大出血。她赶紧去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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