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放弃社保声明咋办?”北京,一保安入职第二天,公司塞给他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

洋仔说法 2025-08-02 13:15:55

“签了放弃社保声明咋办?”北京,一保安入职第二天,公司塞给他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声称只要签了它,每月就会多点工资,社保那玩意儿扣钱多,不划算!保安想着现钱更实在,签了。谁知刚过一个月,保安突发急病住院,一看账单傻眼:近万医疗费!公司两手一摊:“协议写明了啊,你自愿放弃社保换补助的,看病当然自费!”保安怒了,立刻辞职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亮了。 “朱师傅,签了这个,每个月工资多拿500块!”保安公司人事经理李强(化名)推过一份文件,“您看,公司是为您着想,钱直接揣兜里多实在!社保扣来扣去,到手没几个子儿。” 2022年7月,刚入职第二天的朱大勇(化名)看着文件标题《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书》,心里犯嘀咕:“真有这好事?”但想到能多几百块贴补家用,他最终还是在李经理期待的目光下签了字。 文件上赫然写着:“本人自愿申请不在京缴纳社保,公司每月支付社保补助金人民币XX元。如后续需补缴社保,本人承诺全额退还已领取补助。” 一个多月后,朱大勇因急性阑尾炎进了医院。 结账时他傻眼了,近万元的账单无法报销!他这才惊觉公司压根没给他办医保。 “李经理,不是签了协议就有社保补助吗?这看病钱怎么办?”朱大勇焦急地打电话。 电话那头李强语气轻松:“大勇啊,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是你自愿放弃社保换补助的嘛!公司每月补助可一分没少你的,这看病…得自费啊!” 朱大勇攥着账单,指尖发白:“坑爹呢这是!” 次日,朱大勇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拍在经理桌上,理由白纸黑字:“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李强瞬间变了脸色,抖着那份“自愿声明”:“白纸黑字是你自己签的!现在反咬一口要补偿?门儿都没有!” 无奈,朱大勇对保安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双方剑拔弩张。 保安公司言之凿凿:“我们守法经营!是他朱大勇自己贪图每月多领钱,主动要求不缴社保!我们有他亲笔签名声明为证!现在他反悔,公司才是受害者!” 朱大勇气得声音发颤:“那声明是入职时他们打印好直接塞过来的!各种诱惑说辞。我一个保安,哪懂这些弯弯绕?他们就是不想缴社保省钱!” 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又闹到法院。 法院判了! 法院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法律规定的双向法定义务。 这种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不因任何所谓的‘双方自愿’协议而改变,具有强制力。 朱大勇签署的这份声明,无论签署过程如何,其不缴社保换现金的核心约定,直接违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它不仅侵害了朱大勇作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心法定权利,更破坏了赖以维系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根基,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说明,即便该声明确为朱大勇所签,因其属于公司提供的、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依法也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大勇虽然是主动离职,但是因为公司没缴纳社保,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朱大勇的故事绝非孤例,一些企业利用劳动者对社保重要性认知不足或短期逐利心理,以“多发现金”为诱饵,炮制所谓“自愿放弃”协议,殊不知,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要知道,社保是劳动者的一份保障,不容打折,更不可“自愿”放弃。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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