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孩,18岁未满,深夜与母亲吵完架,跟老板及另3名同饮者在楼顶喝酒,女孩喝了五六瓶,300毫升啤酒。4小时后,女孩打电话让父亲来接,遭拒,哭着给姨妈打电话称对不起,接着从楼顶跳下,不幸身亡。女孩父母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64.5万,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来源:云南曲靖师宗县人民法院) 24年6月4日晚,小陈与母亲下班。小陈此前打算喝酒,母亲知道后,让她一起回家。 小陈尚未年满18岁,血气方刚年少气盛,面对母亲的话,她没有听从。母亲或许措辞严厉了些 ,于是母女二人起了争执 。 小陈母亲一时赌气,便独自回了家。心想孩子大了,愈发不听话,管束也难有成效,索性就由她去了 。没料到,只是一时意气用事,竟酿成了悲剧。 小陈,07年11月出生的00后,在24年4月,与母亲经人介绍,一同到张某的饭店就职 。 母女一同工作,母亲出于关切,自然会留意女儿的一举一动。得知小陈要喝酒,母亲出于本能要去管教,结果致使母女二人的关系变得紧张,最终不欢而散 。 小陈没有跟随母亲回住处,而是与老板张某、同事符某和李某丙,以及符某的朋友李某乙一同去喝酒了。 五个人跑到楼顶喝酒,喝到凌晨三点多。 后来,符某与李某乙有些支撑不住,先行离开了 。 老板张某和李某丙继续与小陈在楼顶喝酒,这时小陈已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 剩下的三人喝着喝着,感觉有些饿了,李某丙下楼前往便利店买东西 。 此时已过凌晨4点,小陈给父亲陈某打电话,让他来饭店接自己,陈某没有表现出对女儿的担心,直接拒绝了。 或许是因为小陈喝了较多酒,又被父亲拒绝而情绪低落,4点半的时候,她又给姨妈打电话,哭了一阵后说了句:“我对不起你们。” 令人猝不及防的是,她竟从楼顶纵身跃下,径直摔到一楼。 张某见状,急忙从楼顶奔下,在小陈身旁,让随后赶到的李某丙拨打120。 小陈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数日后,于2024年6月11日经抢救无效离世。 治疗期间产生9万多元住院费,张某垫付了1万元。 女儿离去,小陈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符某、李某乙、李某丙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64.5万余元,后变更为59.9万余元。 如果,父亲前去接她,或者母亲给予关心,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悲剧,可惜这只是假设。 有人认为,这毕竟是女孩自己跳楼的,她虽未满18岁,但也应具备基本判断能力。 而女孩父母的家庭教育难辞其咎,是家人的放任,拒绝接孩子回家,致女孩一时想不开,借酒消愁,最终酿成大祸 。 小陈尚未年满18岁,却在半夜与外人在户外饮酒,这种情况下,她的父母是否负有监护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在于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诸多事项。小陈未满18岁,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责任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小陈是在下班之后与他人饮酒,她已经年满16周岁,临近成年,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与行为能力,父母想要对她进行有效管控确实存在难度。 尽管如此,小陈的母亲在与她发生争执之后,自行返回住所。在小陈明确表示要去喝酒的情况下,母亲没有及时给予关心与关注,这是明显缺乏及时关怀的表现。 并且,当小陈提出让父亲到饭店接自己回家的请求时,父亲拒绝前往,这使得小陈内心产生无助感,进而滋生出消极的想法。 综上所述,小陈的父母在对女儿的亲情关怀方面确实有所欠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陈年满16周岁,已具备基本判断能力,却饮用五、六瓶啤酒,其行为后果的主要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陈已满16周岁,有一定的认知与行为能力,理应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事实上,小陈饮用五、六瓶300毫升的啤酒,属于过量饮酒,这是她自主决定的,由此产生的风险自然应由她承担主要责任。 小陈尚未年满18岁,应当清楚从楼顶跳下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但她仍做出这一选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必然要负主要责任 。 小陈跳楼身亡,4名同饮者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存在劝酒或灌酒行为,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知对方酒量不佳仍劝酒,同样构成过错。 本案中,4名同饮者与小陈从0点饮酒至凌晨4点,期间符某、李某乙虽中途离开,但在此期间小陈饮用5、6瓶啤酒,处于酒后状态。 鉴于同饮者对小陈负有安全照顾义务,诸如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告知家属等。 法院判定,4名同饮者未对小陈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向小陈父母赔偿19.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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