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位小学副校长利用职权将残疾的儿子安排进学校文印室工作,儿子一干就是16年。然而,副校长退休后,学校竟辞退了其儿子。儿子不服,认为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起诉学校要求赔偿。最终二审胜诉,获得6万元赔偿。
(来源:齐鲁晚报)
陈副校长在学校里那可是风云人物,教学有一套,管理也有方,深受师生们的爱戴。可陈副校长心里,总有一块石头压着,那就是他那个残疾的儿子小陈。
小陈自从小时候身体上有些缺陷,走路一瘸一拐的。这可让陈副校长和妻子愁坏了,他们担心儿子将来怎么生活,怎么找工作。
那时候,学校文印室正好缺人手,于是,陈副校长就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小陈安排进了文印室。
小陈特别珍惜这份工作,每天都早早地起来,虽然不能到学校里去,但他居家办公也从不马虎。学校里的老师们都喜欢他,说他干活利索,态度又好。
时间一晃,小陈在文印室里也干了整整16年。他以为自己会一直这么干下去,直到退休。可没想到,事情突然就有了变化。
陈副校长和妻子相继退休了,他们原本以为儿子在学校已经站稳了脚跟,就算他们退了,学校也会念着旧情,继续留用儿子。没想到,学校竟然突然把小陈辞退了。
小陈接到辞退通知,整个人都懵了。他觉得自己被抛弃了。小陈觉得自己虽然当初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一直在为学校默默奉献,与学校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学校不能因为他父母退休了,就随意把他辞退,这是违法的。小陈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他说:我在学校工作了16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小陈还拿出了自己多年来工作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学校认为:小陈当初是凭借他父亲的职权才得以进入学校工作的,他并没有通过正常的招聘程序。
而且,只是口头约定让他居家办公,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学校里人手够了,小陈的工作岗位也有人顶替了,所以才决定辞退他。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小陈与学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陈虽然当初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他一直在学校文印室工作,接受了学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遵守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小陈与学校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学校辞退小陈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学校仅仅因为小陈的父母退休了,就随意把他辞退,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既然学校违法解除了与小陈的劳动关系,那它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他们同样享有劳动和就业的权利。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更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员工。不能因为小陈身体上有残疾,或者因为他父母的关系,就对他区别对待。
学校不仅没有为残疾人小陈提供稳定的就业环境,反而因为他父母退休就随意把他辞退,这显然是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和原则。
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陈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一审法院认为:小陈虽然在学校工作了多年,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庭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后,他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的努力都白费了,法律竟然没有给他一个公道。
但他并没有放弃,他决定上诉至二审法庭。他说:我就不信了,法律会这么不公平。我一定要为自己讨回这个公道。
二审,小陈再次强调说:我虽然当初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学校工作,接受了学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校不能因为我父母退休就辞退我,这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认为:小陈说得有道理,最终认定小陈与学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校因为小陈父母退休而辞退他,属于违法辞退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陈6万元的损失。这是对小陈多年辛勤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学校违法行为的惩戒。(内容中均是化名)
guyinglong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一审都能审得结果那么的出人意料,非得上诉二审才能有个正常点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