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男子为了盗窃高档小区地下室的几百瓶茅台酒,在该小区租房3个月,并成功盗得240瓶价值95万元的茅台酒。可卖钱并买了车后,男子却因无证驾驶被拘留15日且刚出来又因再次作案被抓获归案。最终男子及收赃的下家均被判刑。
(来源:央视2025年3月26日报道)
赵先生是某大企业的老板,平时爱收藏茅台酒。为了摆放自己收藏的茅台酒,赵先生特意在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该套房产位于负一楼,是密码防盗门。里面只有几个货架用来摆放赵先生收藏的酒。该房产收藏酒的事,只有赵先生的秘书和司机知道。密码只有赵先生和秘书知道。
2024年1月18日,腊月初八,赵先生到地下室取酒时,因发现自己收藏多年的40箱共计240瓶茅台酒丢失,报警求助。
因长期到外地出差,赵先生平时很少来取酒,甚至是上一次什么时候来的都忘了,民警将其秘书和司机列为怀疑对象。
虽然赵先生认为,这两个人很可靠,不可能做这种事,但稳妥起见,民警还是对二人深入调查,并排除二人作案的可能性。
因判断小偷可能还会来作案,民警在室内装了一个监控视频,准备来个守株待兔。
2024年1月25日11时58分,男子杨某再次进入地下室准备作案时,被监控拍到其正面照,杨某反应过来后立即逃离现场。
民警经深入调查后发现,杨某刚开始时,是对该小区的地下室逐一试着撬门。其发现赵先生的地下室没有反锁并成功撬门进入后,先是盗走了其中两箱茅台酒。
杨某发现“没事”后,为方便作案,干脆用变卖茅台酒所得款在该小区租了一套房子。
据杨某到案后陈述称,其在小区租房的原因是,这个高档小区管理很严格,非住户想搬东西出小区会被盘查,且其只租了三个月,准备在三个月内将酒全部偷完。
后经鉴定,杨某盗窃的40箱240瓶茅台酒市场价值为95万余元,但其却以60多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了男子张某且杨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
因当时临近春节,用酒需求量大,张某又将所得茅台酒全部转售至河南等地。
而对于为什么会隔了那么久才又来作案,杨某声称自己取得60多万元后,立马全款提了一辆机动车,后因自己还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去试车被交警行政拘留15日。
最终,民警为赵先生追回30多瓶茅台酒,并依法将杨某、张某刑事拘留。
1、杨某为了盗窃,不惜在高档小区租房三个月,真是个“人才”,难道从来都没有想过,被抓住后,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2、毫无疑问,杨某秘密窃取赵先生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关键是其行为会如何量刑以及赵先生为什么才追回30多瓶酒?
首先,杨某盗窃所得应按照其盗窃所得市场价值来认定,而非转卖后的价值。
也就是说,杨某盗窃所得应当是95万元。
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杨某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
其次,如果张某不明知酒的来源是犯罪所得,其就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其系明知杨某盗窃所得,因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第4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也就是说,张某以60多万元从杨某处收赃市场价值95万元的茅台酒时,所产生的价差35万元,就是其收益价值总额。
因此,其行为是属于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应当判处3-7年并处罚金。
最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具体到本案,除了被追回的30多瓶外,其余210瓶买家都是善意取得,且张某己经全部退回犯罪所得,因此,所剩价值82万元的茅台酒应当由杨某负责退赔。
综上,2024年12月9日,法院因杨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判定其退赔赵先生的损失82万元。
另外,因张某有退赃、认罪认罚等可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掩饰、隐購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chinazjf
唉,这种人脑子绝对断那么一个回路啊。但凡想过会被抓了之后会一场空,他就不会这么傻,去干这种事儿。或者他就不会干了一次又一次幻想着永远不会被发现。脑子正常的人,他不会干这事儿的。
用户10xxx81
香,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