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购买手机使用7天后,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却未及时退货,时隔许久才寄回

博仑有意思 2025-06-22 02:20:49

北京,一男子购买手机使用7天后,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却未及时退货,时隔许久才寄回。商家检测手机并无问题,又将手机寄回。不料,男子竟起诉至法院,索要6000元购机款。细心法官经过缜密调查发现,男子8年内有210起退款记录,2023年,一口气退了8部同型号手机,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6月20号,据《环球网》报道,男子买手机,用一阵就退,8年退了210起!最近这次,不灵了! 李某,2023年5月18日,在某电子商城以6000元,购买一部新款手机,并于次日将手机激活使用。 李某购买手机,并使用一周后,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提交了,退款申请。 可是,他在申请之后,没有立刻寄回手机,而是持续使用,直至丧失兴趣。 2023年6月20日,李某装好手机,确认无误后,才将手机快递寄出。 快递员送货至电子商城,将手机放至售后前台,此时,系统显示签收信息。 售后人员太忙,包裹未及时拆开,手机验收被延迟。 2023年7月,售后人员开箱检查时发现,李某寄回的手机存在明显瑕疵,外观上有着清晰的使用痕迹 。 然而,李某选择以手机质量有问题作为退款退货的申请理由,正因如此,售后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流程,对手机展开检测,从而确定手机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不出所料,经检测,手机并无任何故障,完全不存在质量问题 。 因认定手机不存在问题,不在退货三包政策范围内,电子商城拒绝退款,将手机重新打包后,再次寄给了李某。 李某感到意外的是,商城不仅拒收手机,还拒绝退款,在他看来,这种做法有失妥当。 因要求商城退还购买手机的6000多元,他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商城告上法庭。 结果,李某这一状告出去,法院介入调查后大为震惊,原来所谓原告的李某,实则是占尽商城便宜、率先挑起事端之人。 原来,自2017年起,李某在该电子商城退货次数众多,其中210次退货,要么是通过7天无理由退货渠道,要么是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最终实现无理由退货。 然而,专业人员检测他每次退回的手机,都未发现实际故障,但手机退回后,最终都顺利完成了退款。 令人惊讶的是,2023年一年内,李某退货8部同款手机,占尽便宜,玩完就丢,再买新款。 李某行为异常,违反常理,已引起商城注意。 正常人买手机是为了用,若无大问题,没人退换货。 手机如果存在问题,只要售后处理得当,多数人因嫌退货繁琐,通常都不会选择退回 。 并且,李某尝试各种新款手机,每次购买后,都拖延退款退货,将手机玩够,才寄回商家,如此周而复始 。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滥用自身权利,其行为不仅不合常理,还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李某8年内,退货210次,远超正常消费。恶意利用退货规则,此行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相悖,该条明确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实并信守承诺。 2023年期间,李某多次拖延手机寄回时间,陆续退货8部同型号手机。 他总以手机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退货,可手机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如此行为,明显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李某行为模式违反诚信原则,被法院认定,所以商家拒绝退款,将手机重新寄回给他,这一做法并无问题。 法院明确认定,权利行使存在边界,坚决抵制滥用规则之举,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开展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自收货起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不过,所退商品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目的,不过,消费者行为需符合诚信准则,且商品保持完好,这才是适用该政策的前提 。 尽管处于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内,李某却虚构手机质量问题,不仅高频次退货,还故意拖延寄件时间 。 无理由退货保障,是有合理范围,而李某的所作所为,明显突破了这一界限。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法律规范,《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李某拒收退货包裹,直接损害商家利益,同时其频繁退货的举动,既造成平台检测成本不断增加,又致使交易秩序陷入混乱。 虽然,消费者享有退货权,但不能损害商家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打破权利义务平衡,已经构成权利滥用。 法院经认定,李某超出正常消费需求,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支持诉求,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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