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性 侵老板娘未果后,给老板娘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老板娘向男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后来男子刑满释放,老板娘找男子要钱,男子不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男子付赔偿款,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女子玲某是一名90后,在科尔沁右翼中旗某街道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一般,但日子过得还算安稳。 10月4日凌晨2时许,玲某烧烤店的客人走得差不多,只有三十多岁的王某,还在烧烤店喝酒吃烧烤。 当时玲某坐在店内休息,这种事情她经常碰到,没有在意,想着王某等会吃完了,就会结账离开。 没想到,王某见夜深人静,四周无人,竟然对玲某起了歪心思,他走到玲某身旁,借着和玲某搭话的机会,开始对玲某动手。 突然遇袭,玲某十分害怕,出于本能,她激烈反抗,并大声呼喊。或许是经常干活,力气大的原因,王某几次强来都没能得逞。 公安机关介入后,依法对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如果王某既遂,按照《刑法》规定,法院至少要判王某三年有期徒刑,因王某系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构成强 奸罪(未遂),应该从轻处罚,判了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王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得太重了,接受不了,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家属为了让二审法院少判一点,找到玲某沟通刑事谅解的事情。双方的沟通结果是,玲某同意出具刑事谅解书,王某向玲某支付15万元。 【备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不料,二审法院审理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28日,玲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赔偿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玲某理由: 王某家属基于她的身心受到损害,于2022年4月27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王某需赔偿玲某各项损失15万元,并约定于王某刑满释放后15日内给付。 现在王某已经刑满出狱了,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王某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15万元赔偿款。 王某意见: 1、玲某在同意出具谅解书时,承诺王某能够办理减刑,实际情况是二审法院收到刑事谅解书后,并未减刑。 2、当时王某处于被羁押情况,是无法和玲某沟通赔偿谅解等具体内容的,玲某出示的刑事和解协议书、欠款协议书的内容都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3、玲某乘人之危。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双方签订谅解书时的情况是,一审意见宣判了,二审即将开庭,王某急需将谅解书交付法院,迫不得已才和玲某签订该协议。 (一般来说,双方签订的欠条中应当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所负债务的基本信息,偿还的时间以及方式等内容,并且要注意,签订欠条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欠条,没有实际债务的属于有瑕疵的“欠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形式上可能存在瑕疵的“欠条”,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以此评估是否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 法院意见: 玲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15万元,是王某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且欠款协议书中的款项,也并非玲某实际产生的损失,故玲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玲某诉讼请求。 注:欠条和借条不是只要签字了就有用,需附带其他要素。
ILNBA
笨到姥姥家了吧,等出狱你还能拿到钱吗?[捂脸哭]
哈尼
太亏啦,啥都没干成就[捂脸哭][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