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所在公司欠他11个月工资共计38900元,男子多次索要未果后,竟半夜进

重瓦下庆 2025-02-27 09:22:55

天津,男子所在公司欠他11个月工资共计38900元,男子多次索要未果后,竟半夜进入公司自杀。家属起诉索要工资,法院判公司支付87973.62元。之后家属再次起诉公司侵权。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以及诉讼费等。法院这样判了。

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对一个上班族来说,每天上班,按月拿到工资养家糊口,是他的小确幸。

但公司却于2017年11月到2018年9月。连续拖欠他11个月工资没支付。

张某多次到公司索要未果后,同年12月11日,他半夜进入公司上吊自杀。

工人上班公司应该按时支付工资。可该公司却拖欠张某工资。违法。

公司拖欠工资,张某应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可张某却没有那么做,或许他不懂,或许是有其他原因。

总之,张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深夜到公司上吊自杀,肯定是绝望到极点。

我们不知他在此期间,到底经历了什么。

张某用这种行为向公司表达他的愤怒。只是他这么做,赔上自己的性命,是否值得?

张某去世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在公司上班,公司却拖欠他11个月工资,违反劳动法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应该按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7973.62元。

张某家属通过法律要回拖欠工资,张某却再也不能看到。

之后,张某家属再次起诉,主张公司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家属认为,公司拖欠张某11个月工资,在张某多次索要后,公司仍然不给。

张某在万念俱灰之下,才会潜入公司,上吊自杀。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1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张某去世后,家属悲痛欲绝,并且为他的丧事耽误了很多工作。

因此,要求公司赔偿859520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以及诉讼费和公告费等。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有人侵害其生命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司是否对张某的生命构成侵权?

虽然公司拖欠张某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但张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要回他的工资。

张某没有合法维权。却在深夜潜入公司上吊自杀。

虽然张某的去世让人惋惜。但根据现有证据,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某生命权的行为。

张某的死和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家属的诉求。案件受理费4848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事发后,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某是半夜进入公司自杀的。

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这件事。可他在遇到事情时没有合理解决。却做出如此极端行为。

家属以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某存在侵权。证据不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网友说:这是非常严重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公司拖欠员工,就不会造成人家上调,而且张某多次讨要未果,绝望之下这才自杀的。

3、两审法院为何驳回张某家属诉求?

因为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有损害事实。

第二,有违法行为。

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主观上过错。

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是劳务纠纷。而张某家属起诉的是侵权纠纷。

另外,关于张某死亡这件事,公司没有直接对张某作出危害行为。

客观上来说,公司拖欠工资和张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这样判,完全是遵循侵权行为的表面文字构成。

法院这样判,本没有错。却忽略了该有的情理。追根朔源,如果不是公司拖欠工资,如果不是多次索要无果,如果不是陷入绝望,张某怎会自杀?

但张某的悲剧也告诉我们,遇到事情时,要通过法律武器合法维权,否则就是白白丢了性命!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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