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律师说法#
未离婚先判临时监护权,给力!
今天收到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发布以来,首次收到了针对《解释(二)》第十二条作出的法律适用裁定。法院不仅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对抢夺藏匿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更创新性地参照离婚后抚养规则,确立了分居期间“子女轮流抚养+探望安排”的临时方案。这意味着,在离婚纠纷结束之前,法院会先明确临时抚养方案。这对于解决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双方互相拉扯孩子抚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案申请人刘某主张被申请人朱某在寒假期间将婚生女刘某某带离原居住地并擅自转学,构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申请法院禁止该行为(人格权侵害禁令)并要求恢复子女原生活状态。法院审查后,依据《民法典》第997条、第1058条、第1084条及《解释(二)》第12条,促成双方达成临时抚养协议,明确分居期间子女轮流抚养及探望安排,即‘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本案的法律适用核心在于《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与《解释(二)》第12条的衔接,比如:
(一)救济途径多种:除了选择 “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还可以直接在离婚纠纷完结之前先作出临时抚养方案,突破传统诉讼程序的滞后性。
(二)行为评价负面: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归属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临时抚养规则明确化: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创造性确立分居期间抚养方案,要求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破解了之前“抢到即占有”的困境。
法院在裁定书中特别强调“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尽量减少对子女伤害的目的”,这一表述暗合最高人民法院第40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子女利益绝对优先”原则。通过确立临时抚养方案中“周日上午 10 时双方共同到达某地图书馆,当日下午16时,各自带子女返回”等细则,确保亲子关系修复的时空条件,避免孩子沦为父母战争的“人质”。
抢夺藏匿行为看似未造成身体伤痕,实则构成更深层的“情感截肢”。心理学研究显示,韦拉克鲁斯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近80%的焦虑儿童来自家庭功能显著异常的家庭,父母分离或冲突离婚是重要诱因。此裁定书也表明法院将“情感剥夺”纳入未成年子女保护范畴,标志着司法认知从“物理伤害”向“心理创伤”的进阶,更是明确了《解释(二)》第12条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