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涉赌诈百亿元致14名中国公民死亡##律师说法#
温州中院对明家犯罪集团23名成员的公开审理,不仅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更是中国法治对跨境犯罪“零容忍”的宣言。该案涉诈骗、杀人、贩毒等11项罪名,百亿资金流转、14名中国公民死亡、缅甸果敢地区的武装庇护,其犯罪规模与危害性堪称近年罕见。本案的复杂性在于,犯罪集团通过“家族核心+武装头目+金主”的层级结构,将传统暴力犯罪与新型电诈结合,形成“跨境共谋+境内实施+资金外流”的犯罪生态链。
明家犯罪集团活动横跨中缅两国,但其成员仍被中国司法机关追诉,其法律依据在于:
(一) 属地管辖:部分电信诈骗犯罪实施地或结果地在中国境内,依《刑法》第六条,中国有权管辖。
(二) 保护管辖:针对中国公民的故意杀人、伤害等犯罪,即便发生在境外,依《刑法》第八条,最低刑三年以上即可追责。
(三) 普遍管辖:贩毒犯罪触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国依《刑法》第九条行使管辖权。
检察机关指控的11项罪名中,三项核心焦点值得关注:
(一)电信诈骗的“产业链化”:明家集团以“产业园”为幌子,形成诈骗、洗钱、信息贩卖的闭环。依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见》,此类关联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应数罪并罚,且从严适用财产刑。
(二)武装庇护的“升级危害”:集团依托武装力量实施暴力犯罪,其“首要分子”明国平、明珍珍依《刑法》第26条,需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可能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三)跨境犯罪的“数罪并罚”:如“10·20案”中转移涉诈人员致伤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重定罪,但若证据充分亦可数罪并罚。
电诈人员往往陷入“肉身囚禁”与“法律制裁”的双重困境:在缅北,他们是被暴力控制的“工具”;回国后,他们是被法律审判的“罪犯”。这种悲剧性结局的根源,在于对“捷径暴富”的盲目追逐。许多电诈参与者并非全然无辜的受害者。他们明知行为违法(如虚构投资平台、诱导被害人转账),仍主动实施欺诈,甚至在“业绩提成”诱惑下逐渐麻木。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使是被胁迫参与,只要实施具体诈骗行为,即构成共犯。但若符合《刑法》第28条胁从犯要件(严重胁迫+行为消极),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法律不会因“被动参与”而豁免其罪责。
但被诱骗至缅甸的年轻人往往陷入道德与生存的撕裂状态。来自安徽的大学生李伟(化名)在采访中描述他被卖到一家电信诈骗公司的情景:“写字楼的一楼是体罚区,有水牢、吊人的支架,一名全身缠满绷带的男子正在挨打。二楼则是办公区,约70名男员工同时在和网友聊天,每人面前一台电脑、15个手机。有的人身上带伤,有的人戴着手铐在工作,‘状态都很萎靡’,但还是要完成足够的‘工作量’。”
这提醒我们,在加大对跨境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受害者的心理援助和社会重返机制,帮助那些被迫参与犯罪的年轻人尽可能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找回属于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