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男子通过婚介平台认识了一女子,相识3天后,男子就花7万把小9岁的媳妇娶进了门。没想到,婚后女子一直以身体不适为由不肯同房,还在同居15天后突然带着彩礼消失。男子急的报了警,等再联系上女子,对方却说两人三观不合,说啥也不肯回来继续过日子…眼看人财两空,男子怀疑自己遭到婚骗,可维权之路却异常艰难…
刘先生最近整日郁郁寡欢,他年纪不小了,好不容易娶到个媳妇,彩礼给了,证也领了,都准备踏踏实实过日子了,谁成想,女方竟然带着彩礼钱跑了…
他1992年出生,眼瞅着年龄一年年增长,婚姻大事却始终没有着落,这可急坏了父母。
刘先生父亲觉得这样拖下去也不是个事儿,便决定借助婚介平台的力量,赶紧给儿子找一个合适的另一半。
不久,婚介平台为刘先生介绍了一位2001年出生的女子,两人年龄相差整整9岁。
在互相了解的过程中,女子说自己没有父母,也已有事实婚姻,还有个孩子,但没领结婚证。
看着女子如此直率与坦诚,刘先生不仅不嫌弃,还说并不介意她的过往。
接着女子表示,如果刘先生想娶她,那她得先到家里看看房子、车子。
刘先生一家理解这是婚前必要的了解过程,但他们提议两人可以先相处看看,不合适的话,好聚好散。
但女子却坚持要先去刘先生家看看,还要带着婚介平台负责人蔡某夫妇一起,而且,刘先生家还得先给平台付1000元。
刘先生一家明白了,这女子是想“婚前考察”,既然这样,那就让她来吧,也好让她打消顾虑。
就这样,女子带着蔡某夫妇在刘先生家这边住了4天,考察完后,两方商量起了结婚事宜。
在女子看来,结婚必须有证,这样才有安全感。于是,在相识仅仅3天后,两人便匆匆领了结婚证。
随后,刘先生按照习俗支付了彩礼、买了三金,并支付了婚介服务费,总共花费了7万多,其中还包括给女子的红包,以及蔡某夫妇的食宿费用等。
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刘先生所愿。女子嫁进门后,迟迟以身体不舒服为由,不肯和刘先生同房。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子在家里住了15天后,突然说老家有同事结婚,得回去一趟,而她这一走,竟再也没回来。
女子走时带走了彩礼、刘先生一家赠送的所有物品,甚至连婆婆的一条价值4000多元的金项链也不翼而飞。
女子离开后,刘先生再也联系不上她,还发现微信也被拉黑。
焦急万分的刘先生一家最终报了警,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再次联系上了女子。
但女子却变了个人似的,坚决拒绝回家和刘先生一起过日子,声称两人性格不合,甚至表示要起诉离婚。
对于彩礼和三金等财物的退还问题,女子表示只收到了2.8万的彩礼,其中5000元被蔡某作为生活费扣除,至于婆婆的金项链,她坚称从未见过。
而婚介平台的蔡某则称,两人既然领了证,还同居了一段时间,那这个婚介费肯定是没法退的。
自此,刘先生不仅失去了婚姻,还人财两空,一度陷入抑郁。
刘先生一家认为女子和婚介平台可能是串通一气进行婚骗,但派出所并未立案。
那么,刘先生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女子如果借婚姻索取彩礼等财物,且在婚后短时间内离开并拒绝继续婚姻,可能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刘先生可以依据此法条,主张女子返还彩礼等不合理索取的财物。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如果婚介平台与女子串通一气,以介绍婚姻为名义,实际上进行诈骗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介绍合同可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从而无效。
刘先生可以主张婚介平台返还婚介服务费,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刘先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婚介平台与女子的串通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