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为了找到分居妻子的机动车以及掌握妻子的行踪,支付1.4万元雇人在妻子的车上偷偷安装定位器。可谁料,男子却利用定位器找到妻子并在发生争执时,往妻子身上捅刺了20多刀。男子到案后,负责装定位器的4人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且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后果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分别被判刑。
(来源:澎湃新闻)
男子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妻子分居。二人分居后,妻子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开走。为了找到机动车及掌握妻子的行踪,邵某在网上联系到男子李某等人。
双方经讨价还价,并约定李某以收取14000元为条件,帮助邵某找到妻子的机动车,并在车底盘处偷偷安装上GPS定位器。
李某一个人办不到这事。严格来说,他只是团伙中的一员。接到邵某的订单后,李某与团伙成员王某、巩某、靳某等人分工合作,找到邵某妻子的车辆并装上了定位器。为此,邵某给李某支付了1.4万元。
可李某没想到的是,这是他们接到最“后悔”的订单。原来,邵某通过定位器找到车子后,在停车场附近将妻子强行带走。
二人在车上发生争执后,邵某一时冲动,在妻子身上共计捅刺了20多刀。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邵某如实供述其与李某等人的交易。之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李某、王某、巩某、靳某抓获归案。
巩某到案后,又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
1、不知妻子到底是做了什么事,会让邵某失去理智,往其身上捅刺了20多刀。
但从邵某作案手段来判断,其是想置妻子于死地的。即邵某主观上追求和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邵某往妻子身上捅了20多刀,无论有没有导致死亡后果,都不会是情节较轻的。
即邵某的行为,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等4人对于邵某的行为事前并不知情,所以4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李某等人通过偷偷往他人车上装定位器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行踪轨迹,往轻的说,构成民事侵权。即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往重的说,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李某等人之所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其出售并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邵某用于实施了犯罪且导致重伤以上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3-7年。
3、李某等4人是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并非仅限于一起去作案。就拿本案来说,李某、王某、巩某、靳某等人,有人是负责找车、有人负责安装、有人则是负责技术方面。但4个人缺一不可。即少了哪一个都完成不了。
因此,4人不仅是共同犯罪且因4人在本案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综上,法院因巩某有检举他人的立功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处2年3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王某、靳某等3人因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3-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坚如磐石
什么狗屁判决?
野马奔腾
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