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15岁女学生经常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补课,女学生误以为老师真心关心她成绩,但班主任却趁机对女学生图谋不轨,班主任害怕女学生告诉外人,对其实施精神压迫,导致女学生患上重度抑郁,草草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而女学生留下的日记揭露了一切真相。
(来源:看看新闻)
小华的离世,让全家人陷入了难以言表的悲痛之中,尤其是她的父母,他们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悲痛。
老两口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他们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活泼可爱的小华会突然离世。
家属在整理小华的遗物时,却发现了小华生前的日记,里面的内容令人发指,原来小华的班主任竟然成了小华离世的真实原因。
一家人愤怒无比,直接在网上举报了这个班主任。
小华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她的班主任是一位年轻的男老师。
就因为一次下自习,师生在楼梯碰面,小华向班主任请教了一个问题,班主任就留心起来,经常叫她到办公室补课。
起初,小华以为老师是真心为了提高她的成绩,心里充满了感激。
然而,小华逐渐发现,这些补课并不像她想象的那样单纯。
班主任在办公室里,常常以各种借口对小华进行身体接触,甚至言语上也变得越来越过分,最后竟然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小华感到非常害怕和不安,但她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家人和朋友,因为班主任威胁她,如果她敢告诉别人,就会让她在学校里抬不起头。
小华遭遇这种变故,她变得沉默寡言,有时候很想告诉父母,但又不好明说,只是含糊一句,但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此后,小华成绩一落千丈,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她开始失眠、焦虑、自我怀疑,成绩也逐渐下滑。
班主任的威胁和压迫让她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到绝望,她不知道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
最终,小华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多次结束自己的生命。
家人带她去进行治疗,但都没有好转。小华的情况不容乐观,高考中途,小华只能被迫退出,随后,第二年,小华还是凭借全县第一的成绩考入大学。
但是小华还是无法摆脱抑郁的纠缠,最后只能休学在家。
小华在绝望中,把自己的处境写了下来,揭发了班主任的罪恶行径。随后,她在家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直到小华离世后,她的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她的日记。日记中详细记录了班主任对她的不当行为和精神压迫。
小华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决定将这些证据提交给学校和警方。
学校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班主任的行为确实严重违反了师德师风,对小华进行了不当的身体接触和精神压迫。学校立即将该班主任停职,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此事被曝光后,所有的网友都无比愤怒,必须严惩该班主任,毁了一个孩子光明的一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班主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36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教职员工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班主任的行为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校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解聘等。
同时,班主任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保护未成年的人身安全,人人有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9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班主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师德师风,学校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家长应当告知孩子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3、如果班主任的行为给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