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婚后生了个女儿,随他的姓,妻子要求2胎随母姓,这样才公平,男子答应了,

滨培看法 2025-02-11 00:01:51

上海,男子婚后生了个女儿,随他的姓,妻子要求2胎随母姓,这样才公平,男子答应了,没想到二胎生了个儿子,男子立马反悔,两人争来抢去闹到了分居的地步,5年后离了婚,男子要求抚养女儿,妻子不干,说2个孩子都由她抚养,男子负责掏钱。夫妻俩闹到法庭,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网友:解决方法很简单,要求继承外公的家财,舅舅站出来反对。让他们姐弟兄妹打架。

邵某和妻子计某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一聊起来很对脾气,就谈起恋爱,结为夫妻。

婚后不久,他们生了个活泼可爱的女儿,邵某满心欢喜地为女儿取名邵乐乐,邵家上下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计某的心里渐渐生出了一个念头,再生一个随自己姓的孩子。

当计某怀上二胎时,她向邵某提出了要求:咱们的二胎,不管男女,都随我的姓,这样才算公平。

邵某一听这话,眉头立刻皱了起来,虽然他不情愿,但还是答应了。

没想到,第二胎生了个儿子,邵某立马反悔,他觉得自己作为一家之主,儿子理所当然应该跟自己姓,这是传统,也是面子。

他亲戚朋友,还有身边认识的人,就没有一家孩子随母姓的,这事传出去,让他的脸往哪儿搁?随父姓是传承血脉的必须,随母姓就乱套了,他又不是上门女婿。

计某一听来气了,两个孩子各随父母一个姓氏才公平啊,凭啥全随父姓?

邵某怒怼:历朝历代孩子都随父姓,在古代,不仅孩子跟父亲姓,妻子都要冠夫姓呢。儿子跟我姓也是理所当然的。

计某嗤之以鼻,说这是现代不是古代,她觉得邵某根本不理解她,不尊重她,也不顾及她的感受。

两人因此事争执不下,感情也渐渐出现了裂痕。每次谈到这个话题,他们都会大吵一架,最后甚至发展到了分居的地步。

分居的日子里,计某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女儿乖巧懂事,儿子聪明伶俐,两个孩子在她的精心照料下长的很好。

因为分居,导致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疏远,越僵硬。

5年后,邵某和计某感情没有缓和,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决定离婚。

但他们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邵某坚持要抚养女儿,他觉得女儿跟自己更亲,而且随他姓,他想留住这份血脉。

而计某坚决不同意,她说两个孩子都已经习惯了跟她一起生活,她不能离开他们。

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法庭上,邵某和计某各执一词,都据理力争。

有人认为,没彩礼的话,也合理。有彩礼的话,女方有点欺负人。小两口结婚,爷爷奶奶花钱买的就是冠名权。女方父母也可以花钱买。

千百年形成的风俗习惯就是规矩,没有了规矩就是没有了底线。

女方傻了!男方有机会生跟自己姓的儿子了!本来是儿女双全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现在就因为女方的愚蠢做法,让这个美好家庭支离破碎!两个孩子一辈子都没有父爱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邵某和计某商量生养两个孩子,老大跟随父亲的姓氏、老二跟随母亲的姓氏。

但由于第二个孩子是男孩,双方就此发生矛盾,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

如果双方已经就孩子的姓氏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第二个孩子随母姓是符合双方婚前协议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邵某与计某离婚,但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

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哪一方更能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支持。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由于分居期间两个孩子都跟母亲计某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优先考虑了这一点,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母亲计某。

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邵乐乐为化名)

(信源:海报新闻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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