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山东菏泽,男子花了40多万买了新车,结果还不到一个月,在春节期间被一个10岁男孩放鞭炮引燃。男孩父母称,刚买的房子,没钱赔。男子又找到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却认为:车辆不属于自燃,不符合理赔条件!无奈,男子一纸诉状将男孩父母告上法庭!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2025年1月10日,邱先生花费40多万购入一辆新车,过年期间,一直停放在小区门外的路边。
1月30日晚,邱先生准备开车出门,结果刚到小区门口,就发现聚集了大量的群众,附近还有火光。
邱先生顿感大事不妙,上前查看情况,竟然是自己的新车着了!
邱先生的第一反应是车辆自燃,但是这车刚买了不到一个月,再加上现在也不是夏季,并不具备自燃条件。
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
原来,是一十岁男孩,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将邱先生的车辆点燃。
事后,邱先生找到男孩的父母,请求对自己进行赔偿。
可男孩的父母却表示,夫妻俩就是普通打工人,积攒了半辈子的积蓄,刚买了新房子,不是不想赔偿,实在是条件不允许。
既然男孩父母无力偿还,邱先生又联系到保险公司。
可保险公司的回复却是:车辆非自燃,不符合理赔条件。
邱先生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男孩父母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男孩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承担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男孩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监护人,无论是何种理由,均不能逃避责任。
另,男孩父母明知在过年期间,孩子缺乏对燃放鞭炮的安全意识,却没有对其进行约束教育,自身存在过错。
2.邱先生的新车被烧毁,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具体到本案,邱先生车辆停放的地点,位于小区门外的路边,至于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区域,还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如果属于物业的服务区域,邱先生财产受到损失,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男孩的行为,是否构成纵火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男孩并非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物,因过失导致邱先生车辆燃烧,故不构成纵火罪。
另外,该男孩虽然不满16周岁,可以依法免除其行政处罚,但是通过这件事,也给广大的家长朋友敲响了警钟:无规矩不成方圆,自家的孩子自己最清楚。
切莫等孩子创下弥天大祸,到时候就已经晚了!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