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夫妻俩去外地购烟3906条,总价125万余元。却在半路被烟草局查获。烟

滨培看法 2025-02-09 23:39:38

山东济宁,夫妻俩去外地购烟3906条,总价125万余元。却在半路被烟草局查获。烟草局对夫妻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除抽样损耗66条。没收33个品种共3840条香烟。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烟草局维持处罚决定。男子大怒,把该区烟草局和市烟草局都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山东济宁中院)

朱亚明和靳丽经营着一家商行。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负责人是靳丽。

朱亚明勤劳能干,靳丽为人和善,他们夫唱妇随,把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他们所在地为甲区,夫妻俩经常去乙区收购香烟。

每次收完香烟,靳丽用轿车拉到乙区,再把香烟转移到在停车场内的箱货车中。

虽然甲乙两区是同一市区,但夫妻俩却经常这样做。2020年3月18日,他们又一次从乙区把烟拉到甲区时,却遭遇甲区烟草局检查。当场查获3906条。

夫妻俩站在那里,脸上神色莫名。

此时,如果他们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甲区的购烟证明,就可以证明这些香烟是在甲区购买。

但遗憾的是,他们却无法提供证明,夫妻俩面对烟草局的要求,沉默不语。

他们这个样子,自然瞒不过经验丰富的烟草局工作人员。随后就说他们涉嫌无证运输烟草立案。

经鉴定,这3906条香烟全都是真品,总价值1258260元。

要说朱亚明夫妻也真是大胆,明知各个地区香烟有严格规定,他们还一次性运输一百多万的香烟。

外人以为夫妻俩肠子肯定都悔青了。殊不知他们也有自己的底气。

之后的事情出现戏剧性转折,先是夫妻俩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是法院认为烟草局这份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决定书,责令重新审理。

2021年6月3日,工作人员针对朱亚明夫妇从外地买烟一事,集体开会讨论。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朱亚明和靳丽夫妻,在没有准运证的情况下,从乙区一次性购入3906条,价值一百多万的香烟。属情节严重。应没收香烟和违法所得。

两个月后,甲区烟草专卖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规定:扣除抽样损耗66条香烟。没收剩下3840条香烟共计33个品种。

朱亚明看着处罚书上的白纸黑字,只觉一个头两个大。他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所以笃定等候结果,却没想到,他等了两个月,却等来这样一份处罚通知。

他很生气,烟草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收了他价值一百多万的香烟,这样的处罚让他无法接受。

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于是他申请行政复议。但市烟草局却维持了甲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朱亚明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由于本案是行政案例,应由作为被告的杂区烟草局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案例则截然相反,要求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证证明。

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把公权力机关关进笼子里,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甲区烟草局却未能举证证明。

2、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每次携带卷烟不超过50条的行为,不属于超限量携带行为,不能认定是无证运输;

对多次不超限量携带卷烟的行为,因每一次行为并不违法,故不能认定多次行为累加违法,进而按照无证运输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每次携带卷烟只要不超过50条,就不能认定是无证运输。

只要每一次行为不违法,就不能认定多次行为累加。

具体到本案中,甲区烟草局没能举证证明朱亚明夫妇每次携带卷烟超过50条,他们却对朱亚明夫妇作出行政处罚。

甲区烟草局这种行为,不但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市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朱亚明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朱亚明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朱亚明夫妇违法行为事实俱在,定性准确。但烟草局在处罚标准上却很是不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涉案卷烟累计数量为3906条。但是无证据证明朱亚明夫妻每次运输都达到没收标准。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责令甲区烟草专卖局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对朱亚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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