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看哥哥买了新车,他装作有急事,把哥哥的车借到手里,这辆车价值18万,男子直接把车抵押了3万,之后,他拿着3万元跑了,哥哥几天之后,不见弟弟还车,这才发现,弟弟把车换成钱跑路,他找不见弟弟,找到收车人要车,收车人让他还3万块钱,哥哥不肯,收车人却说,你不给钱,休想拿车!哥哥急了,把收车人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都市时报)
胡大没有想到,弟弟胡二,竟然把自己的新车开走抵押,18万的车,被他抵押了3万,胡大气的跳脚,急忙要找胡二吵架。
他匆匆忙忙跑到家里,这才发现胡二不见人影,他拿着卖车的钱跑了,谁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胡大暴跳如雷,一路打听,找到那个收车人李某家里,李某不知怎么回事,听了半天,才知道前因后果。
原来胡二从小到大,不务正业,整天闲逛,吊儿郎当,父母管不住他,一直以来,就是这个德行。
哥哥胡大,没少管教这个弟弟,可是无奈,打也打了,骂也骂了,胡二依旧我行我素,没有一丝悔改的迹象。
胡大成家之后,有了自己的小家,他努力奋斗,日子越过越好。
为了出行方便,2021年的时候,他买了部新车,价值18万元,他爱如珍宝,从来不肯借给外人。
在他心里,除了家人,无论是谁,都不能向他张口,一不借钱,二不借车,谁来想要借这两样,他就和谁翻脸,一口拒绝。
谁知外人好防,家贼难挡,弟弟胡二,从他买车那一天起,就开始惦记。
他不记得哥哥对他的好,他总想着怎么能从哥哥手里捞钱,外人知道他一向偷鸡摸狗,从来对他避之三舍。
胡大没少接济过他,看在爹妈的面上,一奶同胞,对他包容有加。
到了2024年3月的时候,胡二急需用钱,他又把心思,打到了哥哥胡大的身上。
他跑到哥哥家里,装出一副很着急的样子,他说自己有些急事,需要处理,要借哥哥的车用上一用。
胡大没有多想,不借给外人,不可能不借给弟弟,他把钥匙给了胡二,要他路上小心开车。
胡二开着轿车,来到李某家里,他要把车抵押给李某,要李某给他3万元现金。
李某不知所以,围着车看了一遍,车辆不错,他立刻给胡二支付了3万。
胡二拿着钱立刻跑路,他知道哥哥饶不了他,他最好消失,再也不见胡大。
果不其然,胡大等了几天,还不见胡二还车,心想大事不好,这小子不知道又在玩什么花招。
于是他一鼓作气,找到家里,不见胡二,又找到李某,索要自己的车辆。
李某当然不给,我把三万元给了胡二,你得把钱还我,我才能把车给你!
胡大瞪眼,谁拿了钱你管谁要,我又没拿你钱,关我啥事?我的车你不给我就是不行,否则咱俩没完,有你好看!
李某直呼,你不讲理,把车给我的是你弟弟,我和你没有关系,我没偷没抢,你能把我咋样?
胡大高喊: 我去法院告你!
胡大说到做到,一溜烟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把车还给自己,并按日支付使用费。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胡二私自把胡大18万的车以3万元低价抵押给李某。
本案中,胡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和无权处分的规定。
2、胡大以车主的身份要求李某还车。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法院判决,李某没有权力占有胡大的车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此案例中,李某作为受让人,如果不知胡二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完成交付,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但考虑到价格悬殊,李某很难证明其为善意,因此不享有车辆所有权。胡二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胡大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按日支付使用费。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若归还车辆,则按80元/每天支付胡大车辆使用费。
若不愿意归还车辆,胡大车辆已使用近3年时间,折旧后价值11万元。
如果李某不愿意还车,就要按照11万的价格支付给胡大。
用户66xxx75
活该,明知道自己弟弟是混蛋,还把车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