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网购了一只小巧可爱的海龟作为宠物,谁知卖家被抓获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男子,并以男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男子虽未被判刑,但被广州某海洋执法大队罚了12万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网友:这比抢钱还快还保险。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据悉,吴某是一名装修工人。他闲暇时的爱好,就是养一些水生动物。有各种漂亮的金鱼、龙鱼、龟等。
事发前一个月,吴某在一个聊天群中看到有人在售卖小海龟,他觉得十分可爱,于是就以888元购买了一只。
在收到海龟后,吴某特地弄了个缸,然后将水中的盐度进行调整,适宜小海龟生活。
可谁曾想,在吴某购买小海龟后的1个月,公安机关通过一起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动物,查到了吴某购买小海龟的记录,对于对吴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经鉴定,吴某购买的小海龟不是普通的海龟,而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价值达到了2万元。
吴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网购的竟然是绿海龟,他立即向公安机关认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是绿海龟,而且这只海龟养得好好的,所以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吴某具有坦白等情形,且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院将案件移交给了广州某海洋执法大队处理。
执法大队认为,吴某明知所购乃是绿海龟,且绿海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但他仍选择购买并饲养,故对其行为作出罚款12万余元的处罚。
吴某只是一名装修工人,一年下来也不一定能赚到12万元,可现在这么简单的一罚就要12万,他心疼坏了。
为此,吴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执法大队的处罚过重,要求撤销处罚。
吴某认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已经及时改正,并归还了绿海龟,同时绿海龟的健康也没有任何问题,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按照规定,不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可执法大队却不这么认为: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吴某在没有任何批准的情况下,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且绿海龟的价值为2万元,故可以对吴某处以4~40万元罚款。
鉴于吴某归还了绿海龟,且绿海龟的成长良好,故对其减轻了处罚,按照12万元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的意见是:
1、执法大队基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予以严惩,这并没有问题。但是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要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积极认错,态度良好。检察院之所以没有对吴某起诉,正是因为这一点。
因此,吴某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态度和行为。
2、吴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装修工人,其工资收入并不高,而且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赡养与抚养。如果一下子对其处罚12万元,会对吴某的家庭经济造成影响。
鉴于吴某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其在被捕后悔罪态度良好,故应当酌情减轻罚款处罚。
最终,法院酌情决定,将12万罚款处罚,纠正为4万元处罚,并限期一次性缴清。
虽然吴某还是有点不甘心,但这已经是最低的处罚了,怪只能怪自己好奇心太重,不该去触碰这些野生保护动物。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