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93岁高龄的李大爷早年离异,儿女对他不闻不问。这时,一位张先生如春风般

沙僧说事 2025-02-04 20:15:08

上海,一位93岁高龄的李大爷早年离异,儿女对他不闻不问。这时,一位张先生如春风般出现在他的生活中,无微不至地照顾他。李大爷深受感动,竟立下遗嘱,将价值600万的房产赠予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然而,15年后,李大爷竟闪电般再婚,新老伴的枕边风让他心生悔意,两次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却让人大跌眼镜。

(来源:九派新闻)

93岁的李大爷,一生可谓是波澜壮阔,年轻时也曾风光无限,但晚年却显得有些凄凉。

早年离异后,儿女们因为各种原因,对他这个老爸是越来越疏远,到最后几乎是不搭不理。李大爷一个人住在那套价值600万的老房子里,心里别提多孤单了。

就在这时,张先生走进了李大爷的生活。张先生是个热心肠,看到李大爷一个人孤苦无依,便主动上前帮忙。

今天帮李大爷买个菜,明天陪他聊聊天,时间一长,两人就像亲父子一样。李大爷心里那个感激,觉得张先生比自己的亲生儿女还亲。

有一天,李大爷突然把张先生叫到跟前,一脸严肃地说:小张,我这辈子也没什么亲人了,你就像我的儿子一样。我这套房子,等我走了就留给你,也算是我对你的一点心意。

张先生一听,连忙摆手说:大爷,这可使不得,我照顾你也不是为了房子。

但李大爷心意已决,硬是要把房子赠给张先生,还拉着他去了公证处,立下了遗嘱。

不久后,李大爷更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张先生夫妇对李大爷的照顾也更加周到,不仅每天陪他聊天解闷,还定期带他去检查身体。

李大爷的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舒心,逢人就夸张先生好。

然而,好景不长,李大爷的生活又起了波澜。在他93岁那年,竟然闪电般地再婚了!新老伴是个挺会哄人的老太太,把李大爷哄得团团转。

没过多久,老太太就开始在李大爷耳边吹枕边风:老李,你把房子赠给张先生是不是太草率了?那房子可是你的全部,将来要是有个什么闪失,你可就什么都没了。

李大爷一听,心里开始犯嘀咕。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当初把房子赠给张先生可能是太冲动了。于是,他竟然两次把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收回那套房子。

法庭上,李大爷和张先生各执一词。李大爷说:我当时是一时冲动,才把房子赠给他的,现在我要收回。

张先生则说:大爷当时是自愿把房子赠给我的,我们还去了公证处立了遗嘱,这房子现在就是我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出人意料的判决:驳回李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归张先生所有。

首先,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一般规定。

一、赠与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在本案中,李大爷将房产赠与张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即成立并生效。

而李大爷不仅立下了遗嘱,还通过公证和过户手续,将房产的权利实际转移给了张先生,这使得赠与行为具备了更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赠与并非一般的财产转移,而是伴随着张先生对李大爷的赡养义务。

张先生多年如一日地照顾李大爷,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的邻里互助,而具有了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因此,这种赠与合同更接近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随意撤销。

二、房产过户的性质

房产过户是赠与行为完成的重要标志。在本案中,李大爷已经将房产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这意味着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一旦所有权转移完成,赠与人就失去了对赠与财产的控制权,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得再行撤销。

虽然房产是以买卖形式过户的,但实质上并未支付对价。这种“买卖”只是形式上的,其实质仍然是赠与行为。

因此,不能仅凭过户形式就认定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合理呢?

法院依法驳回李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以及本案赠与行为的特殊性。

由于赠与已经通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确定,并且涉及道德义务性质的履行,因此不适用一般的撤销规定。

法院维护张先生夫妻的合法权益,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

张先生多年如一日地照顾李大爷,这种善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

如果允许李大爷随意撤销赠与,将严重损害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李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仍然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特殊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大爷试图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撤销赠与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张先生夫妻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0 阅读:0
沙僧说事

沙僧说事

关注沙僧说事,带你看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