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到河边和情人见面,发现情人丈夫也在现场,大惊失色。后在对方追赶之下,男

重瓦下庆 2025-02-03 12:27:16

湖北,男子到河边和情人见面,发现情人丈夫也在现场,大惊失色。后在对方追赶之下,男子跳入河向对岸游去,谁知因体力不支呼救,溺水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情人丈夫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鄢某是一名90后,住湖北江陵县,在荆州某菜市场做蔬菜批发生意。   鄢某和妻子马某结婚后,对马某很好,百依百顺,家里有什么好的都给马某用。   然而2023年7月,鄢某发现马某不对劲,怀疑马某外面有人,颜某质问马某,马某倒也没有藏着掖着。   马某将她在做蔬菜批发生意期间,认识了男子谭某,后来和谭某发展成不正当关系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鄢某。   鄢某听完没有说话,连续抽了两根烟,然后神色平静地让马某把谭某约出来,他要见一见谭某。   马某看到鄢某的神情,意识到鄢某的平静像是火山即将爆发的前兆,不敢拒绝,按照鄢某说的,给谭某发“我想你了”,并约对方在某地见面。   2023年7月20日晚上11点,马某将谭某约至某东侧辅路见面。   马某和鄢某先到现场,谭某后到。

谭某原本很高兴、很兴奋,突然看到鄢某也在,大惊失色,意识到他和马某的事情已经被鄢某发现后,谭某一个闪身,向旁边树林跑开。   鄢某看到谭某要逃,撒腿追赶,誓要谭某留下给他个说法。   谭某见鄢某追得急,害怕之下,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想通过这种方式摆脱鄢某,结果因为平时缺少锻炼,还没过河就出现体力不支,大声呼救。   鄢某看到,顿时冷静地下来。

接下来鄢某没有下河救人,而是掏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并向附近商户求救。   当天晚上,110、应急救援、120等部门在周边水域搜寻均未发现谭某,两天后的早晨,谭某遗体被发现后打捞上岸。   警方勘验检查后,认为谭某死亡原因可排除暴力损伤致死,推断水中溺亡的可能性较大。   谭某家属意见:   1、当天晚上,鄢某让马某将谭某诱导、欺骗到约定地点,谭某对鄢某的到来没有任何心理预期,突然见到鄢某,内心会产生极大恐慌。   2、鄢某约的地点在河边,该地点光线暗淡,且处于监控盲区,鄢某是出于环境隐蔽、人烟稀少,方便下手约的案发地点。   3、刑事侦查相关笔录载明,鄢某在看到谭某到达约定地点后,特意翻到车辆后排并从另外一边车门下车,绕后堵截谭某,谭某感受到危险开始逃跑。   4、谭某逃跑后,鄢某没有放弃抓住谭某的意图,全速追赶,前后持续近半小时,一直追到谭某落水。   如果鄢某希望跟谭某沟通清楚,不会在深夜一直追赶,颜某从内心就是希望抓到谭某实施报复行为,鄢某突然袭击、全速追赶的行为,使谭某感受到极大恐惧,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因此,鄢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鄢某意见:   1、谭某和马某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有违社会公德,鄢某发现妻子和谭某的事情后,准备见一见谭某,向谭某讨个说法,这是人之常情,谭某跳河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案发现场周边没有打斗痕迹,尸体体表检测也没有明显外伤,公安机关的结论也是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暴力损伤致死。   3、鄢某的行为与谭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鄢某没有对其实施暴力威胁时却选择跳入河中,使自身陷入危险之中最终溺亡。

鄢某认为,谭某应该就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而不是找他人承担责任。   谭某家属和鄢某的说辞,各有一定的道理,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法院意见:   1、鄢某约谭某见面的地点,是谭某经营蔬菜批发市场附近,谭某对这地点的周边环境非常熟悉,不存在谭某家属所谓的约定在这个地方制造现实危险的说法。   2、谭某当晚11:30到达约定的地方后,鄢某于11:34报警,两者时间间隔4分钟左右,鄢某真要施暴、威胁,或者是陷害谭某,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报警,这么短的时间,鄢某也没有施暴的时间。   3、公安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法医检测记载:周边无打斗痕迹,尸体体表检测无明显外伤,谭某死亡原因可排除暴力损伤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鄢某手持武器暴力追赶威胁谭某人身安全等情形。   法院判决,鄢某的行为与谭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且鄢某已补偿5万元,颜某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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