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对加名字、父母给买房之类离婚分财产判决,仍然是比较模糊,没有量化,继续给了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
给出的判决案例。
一,再婚夫妻11年,男方买房,加名字。离婚判决,房产价值600万,女方要250万,男方同意给100万。判决给120万。
二,结婚五年,男方父母买房,后改产权人为儿子和儿媳。房产价值30万,离婚女方要一半,男方不同意给。判决给7万元。
从这两个案例看,判决分婚前财产的比例降低了,但没有本质变化,仍然是可以分,且没有具体标准。
按照目前社会婚姻状态和责任价值观。今天可能会进一步改变这类解释,强化个人产权,离婚只能分割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资产增值部分和收益,而不是本金。
二十年前,大家都穷,年轻夫妻结婚大多白手起家,挣多挣少,也是二人一起赚的。现在不一样了,父母方给的太多,再用结婚证来分对方财产是不对的。无论男女,这方面应该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