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离婚后,前婆婆却突然拿着一张16万的借条找到女子,说自己丈夫,曾在女子

沙僧说事 2025-01-25 15:45:23

新疆,女子离婚后,前婆婆却突然拿着一张16万的借条找到女子,说自己丈夫,曾在女子和自己儿子结婚期间,转了16万给儿子买房子,女子得还其中的一半。女子傻眼:我和他离婚时,你们为何不说还有这16万的借款,这16万元我从未见过,也没有用过其中的一分,凭什么让我还?

李婉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和前夫何军都快离婚一年了,可前婆婆张阿姨却多次联系她,说有事情要跟她聊聊。

李婉让张阿姨有什么事情在电话里说说就行,可张阿姨却说电话里说不清楚,必须见面说。

虽然有些意外,但是李婉还是去赴约了。

两人见面后,张阿姨先是拉起了家常,问李婉过得好不好,随后话锋一转,说出了此次见面的真正目的。

她从包里拿出一张借条,递给了李婉,说当年李婉和何军结婚时,自己丈夫老何还在世,为了帮衬他们小两口,老何给何军转了16万元。

后来何军拿着这笔钱去买了房子,也就在那个时候,签下了这张借条。

可如今,李婉和何军离婚了,这笔钱两人却是一分都没有还。

李婉听出了张阿姨的意思,她接过借条看了一眼,上面确实是何军的字迹。

可2020年,自己和何军买房时,是他们小两口自己凑得首付,她从未听何军说过借款的事情,也不知道这张借条的存在。并且2023年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和债务问题分割清楚了。

李婉告诉张阿姨,自己对这16万不知情,也从未用过其中的任何一分钱,自己不会还款的。

双方沟通未果,不欢而散。

不久后,李婉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张阿姨一纸诉状,将李婉和何军告上了法庭。

张阿姨主张:这16万元属于前儿媳李婉和自己儿子何军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他们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阿姨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证明这笔借款的存在。

张阿姨表示:2018年,何军和前儿媳李婉婚姻存续期间,自己丈夫老何给何军转了16万元。2020年,何军拿着这16万买房,并签订了借条。

这16万元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前儿媳李婉应当跟自己儿子何军一同还款。 2、何军对这笔债务表示认可,要求李婉跟自己一同还款。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何军主张,这16万的借条虽然是自己一个人签字的,但是是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婉应当同自己一块还款。

3、李婉却主张:自己对这16万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同意还款。

李婉拿出了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表示2023年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问题分割清楚。

在法庭上,她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既然2018年前公公就给何军转了这16万元,为何借条却是在2020年签的。

她和何军离婚时,没有任何一个人提过这笔借款,为何等自己离婚后,前婆婆才提出呢。她怀疑何军母子恶意串通,拒绝还款。

4、法院判决:案涉16万不属于李婉和何军的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借款合意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基础。

借款合意通常会涉及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条款,当双方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时,借款合意达成,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如果要认定这16万元属于李婉和何军的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何军出具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后,还需要确认李婉对这笔借款是否知晓,并确认。

事实上,何军出具借条时,李婉并未在场,且没有确认,事后,李婉也没有追认这笔债务,因此可以看出李婉和张阿姨夫妻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意。

另,法院查明:这16万转入何军账户后,何军将部分款项转入个人理财账户,并支取了部分现金。2020年两人买房时支付的首付款,是何军用另外的银行卡支付的。

最终,法院认为这16万元不属于何军和李婉的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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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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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2xxx43

用户12xxx43

31
2025-01-25 16:53

说明离婚离对了。

若初

若初

30
2025-01-25 17:19

下作的母子

一级优秀市民

一级优秀市民

15
2025-01-25 16:55

这母子是不是在诈骗

谷川富郎

谷川富郎

7
2025-01-26 10:37

建议反诉这老家伙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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