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乡政府宿舍开着房门、关灯看电影时,男同事进入宿舍与女子说话。女子因男

重瓦下庆 2025-01-24 14:32:06

重庆,女子在乡政府宿舍开着房门、关灯看电影时,男同事进入宿舍与女子说话。女子因男同事喝了酒第一时间开房灯并坐回原座位上。男同事也坐下时,女子立即起身离开。事后女子将此事告知丈夫。丈夫得知后,以妻子被猥亵为由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男同事不构成猥亵。女子不服并告上法庭后,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

(来源: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女子孙某与男子田某是夫妻关系。孙某在乡政府工作,平时住在单位宿舍,一般周末才回县城与丈夫团聚。男子张某与孙某是同事关系,二人平时的关系还不错。

事发当天晚上,张某外出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晚上20时许,孙某在宿舍看电影时为了增加观影效果,还特意关了房灯。

张某回宿舍时因见孙某的房门敞开,在未经孙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孙某的宿舍,并站在孙某的右手边与其说话。

孙某因闻到张某身上有酒味且还关了房灯,第一时间站起来并打开了房间大灯。

将房灯打开后,孙某又坐回电脑桌旁边的椅子上。张某见状,也坐在椅子的右边。

孙某见张某不仅不离开,还想纠缠自己,立即起身离开宿舍,并先后到了两个办公室。期间,曾有其他同事主动与孙某打招呼,但孙某并没有回应。之后返回宿舍。

见张某已经离开,孙某在自己的宿舍内,主动打电话给丈夫田某并告知了此事。

田某得知此事后,连夜开车过来接孙某回家。二人离开前,田某向孙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反映此事。次日,报警并报纪委。

上述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唯一存在异议的是,孙某坚称:张某坐在其右侧时还将左手放置其左肩膀上,故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但张某坚称,其只是将左手放在了椅子上,并没有接触到孙某的左肩或其他部位。

20多天后,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将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某并向其说明了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但孙某不服,提起复议无果后告上法庭。

孙某认为:

张某醉酒擅自闯入其宿舍时,上身倾斜趴在其身体右侧,脸几乎贴到其右脸,手还在其肩背部抚摸,并在其打开房灯进行警告后,没有收敛行为,反而强行与其挤坐在一张单人椅子上并用左手搂抱其左肩往其怀里拉扯,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猥亵。

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答辩称:

其当时将左手搭在凳子上,可能会挨到孙某的背部,但其并没有搂抱过孙某。

公安机关认为:

猥亵是指用搂抱等行为来刺激或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张某在回自己的宿舍时途经孙某的宿舍并因看到其房门敞开、独自在看电影,进入并与孙某说话。

二人之间彼此很熟悉,同事在一起从身体后侧手搭椅子并非是以满足性欲的搂抱。

其次,综合考虑案发时间为晚上20时许,时间较早,同事们都没有回宿舍休息以及案发地点为乡政府的宿舍内、案发环境是没有关门关窗等客观原因,故可以认定张某进入孙某宿舍并非是为了寻求刺激。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需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院认为:

一、孙某认为张某进入宿舍后,其打开房灯对张某来说就是示以警告。虽然孙某打开房灯对其本人内心确信而言不可置疑,

但对于孙某以外的其他人来说,可将孙某的开灯行为理解为:1、由于有男同事进入寝室以防产生误会而开灯;2、由于有男同事进入寝室将对其有影响,提醒对方离开而开灯。通常,房灯是生活照明灯,没有警告的内涵,孙某如果要对张某进行警告,可以直接用语言进行警告。

故,孙某打开房灯对张某没有警告意义。

二、张某进入孙某宿舍的行为可确定两个情节,一是近距离斜身站立孙某身边,二是挤坐在孙某的椅子上,而张某是否搂抱过孙某的情节就目前而言,还不能确定。

三,尽管双方是同事关系,但仍应当相互尊重。张某进入孙某宿舍后的两个情节表明其对孙某不尊重。故应向孙某赔礼道歉。但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对他人性感区实施猥亵行为的程度。

因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认真履行其职责,及时收集证据,并在穷尽所有证据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维持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决定。

0 阅读:1011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