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发现情人与另一女子的通话记录后,两人发生了争吵,然后从车上下来,脱掉身上的衣服和鞋子往水里走。情人看到,追上从后面拉住女子的右臂,对女子进行阻拦,接着女子因失去平衡,倒在水中。女子溺亡之后,检察机关以情人构成故意伤人罪,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红安县人民法院) 张某和秦女士是在某KTV唱歌认识,当时秦女士在KTV做陪唱,后来不知道怎么的,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案发时已有三四年的时间。 7月30日下午两点半,秦女士穿着白底黑花的短袖连衣裙离开家,到某地和张某见面,坐上了张某的黑色轿车。 案发后,马某(秦女士丈夫)作证说,我和秦女士平时的感情还可以,家庭环境也不错,案发三天前,秦女士还叫他好好工作,明年再和他生个儿子。 马某认为,秦女士的死亡不可能自杀。 7月31日中午12时(案发第二天),张某给秦女士弟弟打电话,问秦女士是否有到武汉去,然后说秦女士的手机关了机,人也没有看到,还说秦女士的家人都在找她,他也在找。 秦女士弟弟问张某,他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见到秦女士,你们之间吵架没有。张某支支吾吾说俩人没有联系,也没有见面,还说如果秦女士有什么意外,他也不活了。 最后,张某对秦女士弟弟说,如果有秦女士的消息迅速回电话。 警方查明: 7月30日,15:30时许,张某驾车将秦女士带到红安县某村的金沙河水库岸边,接着秦女士在车上质问张某,他前天是不是去武汉见他另外一个情人。 张某否认。 而后,秦女士趁张某到河边洗脸的时间,偷看张某手机信息,看到当天中午张某和武汉情人有通话记录,非常生气,并与张某发生争吵。 秦女士觉得自己不顾社会风俗,背着丈夫和张某好,张某却朝三暮四,背叛他们之间的感情。 气急之下,秦女士来到河边,脱掉身上的衣服和鞋子往水里走。 秦女士往水中走了大约十几米远后,张某担心秦女士出事,追上从后面拉住秦女士右臂,秦女士奋力挣扎,挣脱张某的束缚。 张某见拉不住秦女士,又到秦女士前面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张某因失去平衡倒在水中,脚踹了秦女士一下。 张某浮出水面时,没有看到秦女士踪影,便独自游回岸边。 之后,张某既没有积极寻救秦女士,也没有呼救和报警,而是慌忙驾车逃离现场。 第二天,张某假装不知道秦女士出事了,给秦女士弟弟打电话。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秦女士投水自杀时,负有救助义务而不积极施救,导致了秦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上有一个义务,叫作不作为义务,不要以为不作为就是什么都没有做,在刑法上不作为义务指的是没有做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没有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不会强制人们做没有意义的事情。不作为义务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也就是说,客观上得存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义务也是无用功,那没有履行义务就不能被评价为不作为犯。 本案中的张某和秦女士是情人关系,两人发生矛盾后,秦女士选择轻生,张某有救助秦女士的义务。 现在要看张某是否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履行的救助义务。 从警方查明的事实可知,秦女士脱衣服和鞋子往水下走的时候,张某是没有阻止的。 (秦女士脱衣服和鞋子时,可能就是想张某劝她,可张某视而不见)。 秦女士往水里面走了十几米,已经走到很深的地方了,张某才上前想要拉住秦女士,张某的行为有瑕疵,且张某摔倒时踹了秦女士一脚。 张某浮出水面,没有看到秦女士踪影,应该积极对秦女士施救,或者打电话报警,向民警求助。 张某怎么做的呢? 他驾车逃离现场,隐瞒秦女士落水的事实,导致秦女士获救的最后一丝机会没了。 法院意见: 张某的先行行为诱发了秦女士的投水自杀行为,所以张某对秦女士的自杀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当时两人处于荒郊野外、人烟稀少的特定环境,张某又明知秦女士不识水性。 张某在发现秦女士没有浮出水面,有可能溺水死亡时,非但没有实施任何求救、报警,反而是置秦女士是否溺水、是否可能死亡于不顾,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张某主观上存在有放任秦女士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心态,最终导致秦女士因失去救助的机会而溺水死亡,张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湖北,女子发现情人与另一女子的通话记录后,两人发生了争吵,然后从车上下来,脱掉身
小蚂蚁评事
2025-01-27 11:43:20
0
阅读:2739
用户61xxx07
也有可能是谋杀
用户12xxx06
她被判家庭被判丈夫,这样的人死了没有什么可怜的。
用户10xxx56
死了活该啊傻逼蠢才女人跟了一个垃圾人渣
明天会更好
这狗男女该死
用户18xxx21
发现通话录.要自杀.值不值得自己失去性命.
陈小猫
这下好了,情人变凶手,检察机关这是要给他定个过失杀人吗 这剧情转得比连续剧还快
书墨含香
虽然死的蹊跷,但是活该!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这像是故意杀人,这么多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