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婚内出轨。此后15年时间,情人为他堕胎不下10次。最后情人生下一子,男

小鲨看法 2025-01-23 12:00:50

广东,男子婚内出轨。此后15年时间,情人为他堕胎不下10次。最后情人生下一子,男子转账给她,为私生子购买房子并支付装修费。情人故意把信息发给原配,原配拿着信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丈夫给情人的赠予无效,要求情人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29.5万。情人却说这是男子给她儿子的抚养费。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二审这样判了!

(信源: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6日,张梅接到刘花发来的信息:谭峰给我和孩子买房,装修,这是证据。

张梅浑身发抖,这已经是刘花第2次给她发信息了。第三者把信息发到她手机上,这是赤裸裸的挑衅,如果再不反击,她还真以为自己这个原配是软柿子?

此时的张梅并不知道,她丈夫早就跟刘花分手,刘花这么做,就是为了不让她痛快。

张梅和谭峰1996年结婚,婚后第八年,谭峰认识了刘花,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从2005年到2020年6月,刘花先后为谭峰堕胎不少于10次。

刘花明知谭峰有家庭,有儿女,却不顾世俗道德,甘愿当他的婚外情人,还堕胎这么多次。

但其实,刘花于2016年为谭峰生下儿子刘鑫。这一年,是谭峰跟张梅结婚第19年。

谭峰中年得子,虽是见不得光的私生子,他却也视若珍宝。

2018年10月,谭峰分两次转账10万, 2万到刘花银行账户中。让她给刘鑫买房。

刘花以13.5万的价格买下一套一居室,房子登记在3岁的刘鑫名下。

此后,谭峰多次转账给刘花,装修刘鑫名下房产。

谭峰深谋远虑,为幼子安排好一切。

或许是刘花不甘于做地下情人,或许是因为其他原因,买房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

最终,2020年6月,谭峰跟刘花分手,结束了长达15年的婚外情。

三个月后,刘花给谭峰妻子张梅发信息,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或许刘花想报复,或许不甘心被耽误的十五年青春,她故意往张梅手机上发信息,戳穿了她跟谭峰的婚外情关系。

她以为,刘花看到信息后,会闹离婚,她就有机会跟谭峰复合。

可她忘记了,她才是这个家庭的破坏者,因为她的插足,让张梅受到长达十五年的伤害。

刘花很快就被打脸,因为她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来,张梅收到信息后很震惊,愤怒,但她很快稳定心神,她寻找证据,查明真相后,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张梅认为,谭峰婚内出轨,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还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花买房装修,伤害到自己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

因此,她主张法院撤销对刘花的赠与,主张刘花和刘鑫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

法庭上,刘花说刘鑫是谭峰的亲生儿子,房子和装修都是他作为父亲对儿子该承担的义务。

刘花反诉,要求谭峰支付刘鑫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1、谭峰赠与刘鑫房子的行为是否无效?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刘花以刘鑫名义购买。谭峰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也没有证据表明,谭峰把房子赠予刘鑫。

因此,张梅要求确认谭峰赠与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刘花是否应该返还谭峰赠予的购房款和装修款?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谭峰在妻子不知情时,向刘花转账。这笔钱既不是他们家庭生活所需。刘花也没有付出相应对价。

刘花不属于善意第3人。

另外,刘花说她为谭峰堕胎10余次,她明知谭峰已婚,还与之保持15年婚外情。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侵犯到张梅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赠予无效。

现有证据显示。刘花多次发送短信。说谭峰给她支付装修和家具费用。

虽然刘花抗辩说是谭峰拿着她手机发的,那些信息不是她本人所发。

但二人在2020年6月已结束交往。刘花在分手后把手机交给谭峰使用,不合常理。

对她的抗辩,不予采信。

3、刘鑫是否应该返还装修费?

根据张梅提供的亲子鉴定书,确认刘鑫和谭峰是父子关系。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谭峰对刘鑫有法定抚养义务。出于亲情和道德义务,赠予装修款,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虽然谭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刘鑫购买房屋和家电。但此时刘鑫还不到4岁,是被动接受赠予。

所以,张梅不能要求刘鑫返还赠与财产。

本案中,谭峰私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该由他返还,赔偿妻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刘花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张梅12万,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张梅和刘花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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