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某地铁上,一名女子怀疑男乘客在偷拍自己,于是便对其谩骂,男乘客无奈,只好打开手机相册以此自证清白,可是没想到,女乘客竟然不依不饶的要弄死对方,无奈,男乘客只好报警求助。
视频中,地铁车厢内乘客算不上拥挤,这名身穿白色羽绒服,扎着辫子的女子对着一名身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破口大骂,称你拍我是吧?我要弄死你。一边说着,一边拿着手提包拍打男子。
男子似乎没有理会对方,只是换了一个位置。
据目击者称,这名女子因为怀疑男乘客在偷拍自己,男乘客打开了相册自称清白后,女子还是不依不饶,最后男乘客报了警。
事发后,警方表示已经展开了调查。
有人说,这个女的真的是有勇气,竟然敢这么对着一个陌生男子咆哮,不知道一旦惹怒人家,自己会有什么后果吗?
还有人说,你说夏天偷拍,我可能会信,但是大冬天,穿着羽绒服,拍你干什么?
其实,无论怎么说,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明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在这起事件中,女子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对男子进行谩骂,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导致周围乘客对李明的评价降低,这无疑侵害了男子的名誉权。
因此,男子有权要求女子停止侵害行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同时,女子对男子进行的拍打行为,也属于一种人身伤害行为。虽然这种伤害可能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但侵犯了男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女子的行为还涉嫌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地铁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所以,即便男乘客身体无大碍,没有轻微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这名女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谩骂、威胁他人,并用手提包拍打对方,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地铁上其他乘客的正常乘车秩序,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扰乱。
因此,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女子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当然,在地铁真的遇到了偷拍,也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站出来大胆制止对方,及时报警并请求其他乘客的帮助,而不是让这种肆意偷拍为所欲为。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怀疑他人存在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切不可仅凭主观臆断,就采取过激行为,否则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用户13xxx61
小仙女天下无敌
用户16xxx55
这女的长这B样,倒找我钱我都不拍,我看她是在人圈里呆久了,忘了自己实际是一只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