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抱着比熊犬在小区散步,享受温馨时光,却未料一场噩梦突然降临!一条德牧直扑比熊犬,女子拼死护住爱犬,可德牧体型硕大力量惊人,死死咬住比熊犬就是不松口,最终竟将比熊犬活活咬死!女子目睹这揪心一幕瞬间崩溃,心理防线崩塌,工作与生活受到影响。事后,她找到德牧主人协商赔偿,却毫无结果,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
4年前王青在宠物店看上了一只比熊犬,不惜花大价钱买回家。
事发当天,王青和平常一样抱着小比熊下楼去散步。
在小区便道的一个拐弯处,王青边走边逗着怀里的小狗。
突然,不知从哪里冲过来一条大黑狗,还没等王青反应过来,大黑狗直接扑向她怀里的小比熊。
王青一看,是一条大型的成年德牧,她抱着小比熊一边和德牧周旋,一边大声呵斥它。
小比熊被德牧死死咬住,无论王青怎么保护、踢打,它都不松口,她自己还差点被拖倒。
而德牧当时情绪正处于亢奋状态,小比熊被拖着在地上撕咬,王青再也不敢上前。
就这样,她眼睁睁的看着小比熊惨叫着丧生在德牧的口下。
王青无法忍受这残酷的一幕,当场崩溃。
而德牧的主人始终没有出现,直到有人通知了物业,好几个人一起上前驱赶德牧才跑掉。
事后,王青才知道因为保护小比熊,手被德牧咬伤。
当时王青整个人已经吓傻了,抱着小比熊在现场不知所措,是物业帮忙报警。
王青也在人们的劝说下去医院,打了狂犬预防疫苗。
然而,从那以后,王青因无法接受爱犬在自己的眼皮子下被撕咬致死的一幕。
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创伤,因伤心过度,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家人发现异常后,带她去检查。
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长期治疗。
王青的工作性质需要大量和人沟通,自从发生那件事之后,王青已无法胜任该工作,只能病休在家。
事发后,王青查到那只德牧,是同小区邻居宋月玲饲养的。
而德牧属于大型犬,市区不允许饲养,也无法办理狗证。
而且,事发时,德牧没栓狗绳、没带嘴套、也没有主人跟随,处于散养的状态。
王青找到宋月玲,和她协商赔偿的事。
她认为总不能小比熊被白白咬死,况且人也被咬伤。
而宋月玲开始不承认:“我这是混血德牧,从小养到大的,可温顺了,从不咬人也不乱发脾气。”
王青气的不行:“你放这么大的一条狗在小区里到处乱跑就不对,整个市区都不允许饲养这么大的狗。”
王青还指责宋月玲,把本来就不允许饲养的大型烈犬随便放出来乱窜,幸亏咬的是条狗,如果咬了人咋办?
可宋月玲却说,德牧平时是关在笼子里的,那天自己出门前可能是忘了关笼门,结果给它跑出去惹祸。
双方协商中,宋月玲对王青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同意,最后还来了句,你爱咋地咋地吧!
王青气不过,将宋玉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买小比熊的费用,和养了4年的抚养费,火化费、还有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宋月玲作为德牧的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德牧咬死了王青的比熊犬,并咬伤了王青,宋月玲作为饲养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王青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宋月玲饲养的德牧属于大型犬,市区不允许饲养。
根据《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德国牧羊犬不得由个人饲养。
饲养烈性犬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无法办理狗证。
况且,事发时德牧处于散养状态,未栓狗绳、没带嘴套、也没有主人跟随,这加重了宋月玲的过错。 宋月玲不仅违反在市区饲养特定的大型犬只,而且任由猎犬在小区内乱跑。
所以,宋月玲在承担侵权责任时,更难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3、王青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青因本次事件遭受了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其合理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而宋月玲辩称,她的德牧犬性格温顺,事发时很有可能被比熊犬激怒导致的。
从监控视频可看到,当时王青抱着的比熊犬也没有有栓绳,所以王青自身也有过错。
法官认为,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烈性犬产生损害时就是错上加错,饲养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无条件的赔偿。
目前,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达成一致,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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