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33岁单身男子急于找对象,于是就在网上认识了女网友,男子提出请客吃饭后,被女网友带到一烧烤店,结果女网友点了一大桌烧烤后吃了几口就匆匆离开,让人没想到的是,男子结账方才发现,账单要4300.
据男子的妹妹介绍,自己哥哥已经33岁了,现在还是单身,事发前从网上认识了一个女的,女的说自己想吃烤肉,于是哥哥就带着对方一起去了一家烧烤店,开始的时候点的菜都特别便宜,也就500左右。
但是吃了一会,女子说还想再点一些,于是点完之后,女子没吃几口就走了,等哥哥准备结账时,发现账单是4300元,于是就报了警,经过协商,最后免去了3000元。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事件中女网友和烧烤店的行为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民事角度分析,女网友和烧烤店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女网友以与男子约会吃饭为幌子,故意诱导男子前往特定烧烤店,并在点菜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让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了远超正常价格的菜品,使男子在违背自己真实消费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支付。男子有权要求撤销该消费行为,并要求烧烤店退还多支付的费用。
烧烤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烧烤店与女网友合谋,通过不正当手段抬高消费价格,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侵犯了男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男子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费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烧烤店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从行政责任角度看,烧烤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烧烤店与女网友串通,通过虚假点菜等手段,使男子陷入误解,从而支付了高额费用,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烧烤店进行处罚。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从刑事责任角度探讨,如果女网友和烧烤店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女网友和烧烤店长期以此种方式作案,累计诈骗金额达到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则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在这起事件中,虽然最终通过协商免去了部分费用,但如果对整个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女网友和烧烤店存在系列作案行为,且金额达到追诉标准,他们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其实,在社交活动中,尤其是与陌生人交往时,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类似的消费陷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